第114章 暴力取证(1/2)
在人类文明构建的法治大厦中,证据是支撑司法公正的基石。然而,当取证手段滑向暴力的深渊,法治的光辉便被蒙上阴影。暴力取证,这一违背法律与伦理的恶行,不仅扭曲了司法程序,更侵蚀着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暴力取证,指执法或司法人员通过殴打、威胁、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强迫嫌疑人或证人作出虚假供述或证言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践踏,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司法沦为权力的附庸。
从法律层面看,暴力取证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构成非法取证行为。从伦理层面看,它违背了“尊重人格尊严”的基本道德准则,将人异化为获取证据的工具。这种双重越界,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消解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曾是合法手段。《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讯囚诘酷,捶讯者,杖六十。”但实际操作中,刑讯滥用屡禁不止。明清时期,刑讯工具如“夹棍”“拶指”等,成为司法暴力的象征。这种历史遗毒,在部分司法人员心中埋下了“暴力取证是常态”的认知偏差。
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部分执法人员仍受“有罪推定”思维影响,认为“嫌疑人不认罪就是狡辩”,进而通过暴力手段突破口供。这种思维定式,暴露出法治转型中传统司法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
肉体暴力?:如“躲猫猫事件”中,嫌疑人李荞明在审讯期间被殴打致死,尸体伤痕显示其生前遭受严重暴力。
精神暴力?:通过长时间剥夺睡眠、强光照射、噪音干扰等手段,迫使嫌疑人崩溃。如“呼格吉勒图案”中,嫌疑人被连续审讯数日,最终作出虚假供述。
利益驱动?:部分执法人员为完成“破案率”指标,通过暴力手段快速结案。如某地派出所为完成年度任务,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
权力庇护?:个别领导默许或纵容暴力取证,形成“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恶性循环。如某地公安局长因默许刑讯逼供被查处,多名下属涉案。
测谎仪滥用?:部分执法人员将测谎结果作为定罪依据,忽视其科学局限性。如某案中,测谎仪显示嫌疑人说谎,但后续证据证明其供述属实。
监控技术滥用?:通过非法安装监控设备,获取嫌疑人隐私信息,作为威胁手段。如某地警方在嫌疑人家中安装摄像头,迫使其认罪。
冤假错案频发?:暴力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如“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中,刑讯逼供直接导致无辜者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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