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欺诈发行证券(1/2)

欺诈发行证券指发行人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虚构交易等方式,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骗取证券发行核准的行为?。

其本质是资本市场的“毒瘤”,通过系统性造假扭曲市场定价机制,使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作出错误决策,最终导致财富转移与市场信任崩塌。

以xx公司案为例,其通过子公司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段,在年间累计虚增利润超8,50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0%-56%?。这种造假行为不仅使公司以虚假业绩成功发行8.17亿元可转债,更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在真相揭露后遭受巨额损失。紫晶存储案中,科创板上市企业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单据等方式,三年虚增利润达8,600万元,虚增比例最高达137%?,其上市后股价暴跌使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

通过关联公司或壳公司伪造购销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构建虚假业务闭环。欣某公司案中,实际控制人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虚构应收账款冲回操作,掩盖连续三年财务造假?。

提前确认未实现收入、延长应收账款账龄、虚构退货条款等。紫晶存储案中,发行人通过伪造验收单据提前确认收入,使虚增营收占比最高达42.97%?。

欣某公司未披露1.35亿元对外担保事项,紫晶存储上市后继续通过造假方式虚增利润?。

在募集文件中夸大技术优势、市场前景,掩盖实际经营困境。某生物科技公司案中,发行人将实验室阶段技术描述为“已实现产业化”,骗取投资者认购。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实施“零容忍”执法,对欺诈发行采取顶格处罚。xx公司案中,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处以8,170万元罚款(相当于募资金额10%),对时任董事长罚款5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禁止收费与发行结果挂钩,切断造假利益链?。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证券罪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欣某公司案中,实际控制人温某乙因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丹东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通过补充侦查将违规披露行为单独定罪,体现“穿透式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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