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章 拒不执行判决(2/2)

根据《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某被执行人王某因转移资产、暴力抗拒执行,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某地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名下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亲属,并伪造借款合同。法院通过审计发现其转移资产的行为,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例通过媒体广泛传播,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法院与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被执行人财产、行踪信息的实时共享。例如,某地法院通过与公安部门合作,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在机场、火车站等场所抓获多名长期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各地法院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例如,某地法院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此外,通过媒体曝光“老赖”名单,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例如,某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履行判决,但在法院协调下分期支付款项,最终获得信用修复,重新获得银行贷款资格。

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本质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它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诚信的试金石。面对这一挑战,需通过法律严惩、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等多维手段,构建“不敢赖、不能赖、不想赖”的惩戒体系。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份判决书都成为兑现公平正义的“真金白银”,让法治之光真正照亮每个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