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章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1/2)

在全球化浪潮下,国境检疫作为国家主权与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日益凸显。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纳入刑事司法规制范畴,标志着我国对国境安全管理的法治化升级。

《意见》以《刑法》第332条为基础,将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检疫措施的行为定性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根据该条款,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例如,2020年3月,余某、俞某从意大利返回北京后,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刻意隐瞒发热症状,最终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6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两人因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立案侦查。此案体现了刑事司法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海关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检疫措施的权力。2020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要求所有出入境人员必须如实申报健康状况。这一制度通过行政强制力,将检疫措施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申报”,有效降低了疫情跨境传播风险。

隐瞒病情与旅行史?:部分出入境人员为逃避隔离或治疗,故意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伪造健康证明。例如,2020年3月,廖某君、廖某海等人在美国出现发热症状后,服用退烧药乘坐飞机回国,入境时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导致同机人员被隔离观察。

拒绝配合检疫措施?:部分人员以“隐私权”为由拒绝接受体温监测、医学检查,甚至暴力抗拒检疫人员。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非法中介与“水客”网络?: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逃避检疫检查。例如,2020年3月,郑某英等人在疫情期间组织他人从缅甸偷渡入境,其中部分人员未接受检疫,导致疫情传播风险加剧。

企业违规操作?: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默许员工伪造健康证明或逃避检疫。例如,2020年3月,某企业员工从疫情严重国家返华后,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导致企业内多人感染。

疫情跨境传播?:2020年3月,北京海关在入境检疫中排查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07例,其中80%以上为输入性病例。这些病例的传播链涉及多个国家,凸显了妨碍检疫行为的全球性危害。

医疗资源挤兑?:部分输入性病例导致国内医疗资源紧张。例如,2020年3月,北京市某医院因接收多名输入性病例,一度出现床位紧张、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的情况。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