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妨碍清算(2/2)

企业解散后,股东或董事需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避免因拖延导致财产贬值。确保财务记录完整,避免因账册灭失引发无法清算风险。在分配剩余财产前,需全额清偿职工工资、税款及普通债务。清算期间可委托专业机构审计,确保财产清单真实性。允许债权人代表参与清算过程,监督资产处置。

清算期间禁止与股东或关联方进行资产转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清算义务人需留存履行义务的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通知函等,以备诉讼举证。

妨碍清算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更动摇市场信用基础。通过明确法律构成、强化责任主体、完善风险防范,可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对于企业而言,规范清算程序是退出市场的“最后一公里”;对于债权人而言,依法维权是保障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唯有各方恪守法律底线,方能实现市场出清与公平正义的双赢。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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