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高利转贷(1/2)

在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中,高利转贷行为作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信贷秩序,损害了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将从法律定义、行为要件、司法认定及风险防范等维度,系统剖析高利转贷的本质及其法律规制。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需具备转贷牟利的直接故意,即通过低息贷款转贷赚取利差为目的。例如,某企业虚构贷款用途获取低息贷款后,以更高利率转贷给关联企业。通过虚构贷款用途或隐瞒真实信息,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如某个人以“经营周转”为名申请贷款,实际将资金用于转贷。

以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例如,某公司以年利率5%获取贷款后,以年利率15%转贷给其他企业,赚取利差。

个人违法所得需达到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单位犯罪则需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认为仅指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因风险仍由出借人承担,不宜纳入规制范围。例如,某个人以房产抵押获取贷款后转贷,法院可能认为不构成高利转贷。

主张所有贷款均属信贷资金,强调民间借贷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否则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某企业以设备抵押获取贷款后转贷,法院可能认定其行为违法。

需证明转贷资金确系金融机构贷款,通常通过借款金额、时间相近性及资金流向证据链佐证。例如,某个人在获取贷款后三天内将资金转贷给他人,且转贷利率显着高于贷款利率,可初步认定其行为违法。

转贷利率是否显着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但“高利”标准不以民间高利贷为参照,而是以赚取利差为核心。例如,某公司以年利率5%获取贷款后,以年利率10%转贷给其他企业,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转贷。

早期司法解释要求“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合同无效要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删除该条款,转而强调出借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这一修改简化了司法认定,但增加了出借人举证责任。例如,某个人出借资金时需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某个人通过高利转贷获利50万元,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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