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擅自发行股票(1/2)

在金融创新浪潮中,擅自发行股票行为如暗流涌动,侵蚀着市场根基。当某公司以境外上市为名,通过传单推销虚构原始股,导致数百名投资者血本无归时,这类案件不仅暴露了监管漏洞,更揭示了擅自发行股票对金融生态的深层危害。

根据《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单位或自然人均可构成,但单位犯罪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仍实施发行行为。若因过失导致违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实施了擅自发行行为,且发行对象为不特定公众。若仅向特定对象发放,可能不构成犯罪。侵犯了国家对股票发行的管理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与安全性。

擅自发行股票罪与欺诈发行股票罪虽同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

强调未经批准发行,但发行文件内容可能真实。如某公司未经批准向200人以上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达数千万元。

强调发行文件内容虚假,骗取发行资格。如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利润,骗取发行核准。?

这种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某案中,被告人因未经批准发行股票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而非欺诈发行股票罪。

犯罪者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构高科技项目,吸引投资者购买原始股。如某案中,犯罪团伙以新加坡上市为名,向公众推销虚构的农业科技公司股票。

通过传单、电话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某案中,犯罪者通过批量获取社会公众联系方式,以新三板挂牌为名推销股票。

当投资者要求兑现时,犯罪者往往以上市延迟等理由推脱,最终卷款潜逃。?

部分p2p平台以为名,擅自发行股票。如某平台通过虚假项目,向公众募集资金,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者损失。

犯罪者通过微信、qq等社交媒体,以内幕消息为名,推销擅自发行的股票。某案中,犯罪者通过社交媒体,向不特定对象推销虚构的林业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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