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逃避追缴欠税(1/2)

逃避追缴欠税罪作为独立罪名确立于19《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其立法背景源于欠税行为的普遍性与危害性。早期司法实践中,欠税行为常被纳入抗罪范畴,但随着税收征管精细化,立法者认识到单纯欠税与隐匿财产逃避追缴存在本质差异。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本罪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欠税事实存在?、?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且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

客体要件?: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与逃税罪、抗税罪形成互补关系?。

客观要件?:表现为欠税人通过资金转移、资产隐匿等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如将企业账户资金归集至关联公司、藏匿不动产等?。

主体要件?:限定为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非纳税主体不构成本罪?。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分歧:

手段边界?:资金归集行为是否构成转移?如某房企将资金归集至集团公司,公安机关认为系逃避行为,但辩护方主张该行为属行业惯例且企业资产足以覆盖欠税?。

追缴程序?:是否需税务机关穷尽全部追缴手段?部分判决认为税务机关未采取税收保全即启动刑事追诉,可能违反程序正义。

某食品有限公司逃税案?:该公司通过虚假申报逃避税款127万元,经税务机关两次追缴仍未补缴,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强调“补缴前置”原则,即在刑事追诉前补缴税款可减免刑事责任?。

某房企逃避追缴欠税案?:企业因资金困难欠税3600余万元,转移资金至关联公司被刑事拘留。辩护团队通过证明企业资产覆盖欠税、配合补缴税款,最终促成撤案?。

福利企业合规整改案?:某福利企业因疫情影响欠税,法院联合税务机关进行合规审查,在制定补缴计划后对负责人从宽处罚,体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

主观无故意?:如资金转移系正常经营所需(如集团资金归集),且企业资产足以覆盖欠税,可排除犯罪故意?。

补缴前置?: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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