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章 心证之衡,法外微光(1/2)

“刑名格物检验”以不容置疑的精确性,不断刷新着帝国司法对“真相”的认知边界。然而,当冰冷的证据链遭遇温暖却复杂的人伦困境时,当“对错”的边界因“情由”而模糊时,这把锋利的尺子,便开始度量那些它原本难以触及的灰度地带。

岭南某县,一位年轻的寡妇被控毒杀卧病在床的婆母。动机明确:婆母久病拖累,家境贫寒,寡妇不堪重负。证据似乎也确凿:在婆母的汤药残渣中,检验分局检测出了超量的乌头碱,与寡妇日常采集用于缓解婆母关节痛的草药中,某种根茎的成分吻合。

案件清晰,按律当判极刑。然而,主审的县令在堂审时,却注意到那寡妇形容枯槁,眼神麻木中带着一丝解脱,对指控供认不讳,却无丝毫求生之念。更令人心酸的是,她家中尚有一名年仅六岁、患有眼疾的幼女。

县令心中疑窦,命人详查。发现那寡妇平日里对婆母照顾虽偶有怨言,却也算尽心,采集草药也是为缓解婆母痛苦。深入乡里走访,有邻人隐约提及,婆母久病之下性情暴戾,曾多次当众辱骂儿媳“克夫”、“败家”,甚至扬言要卖掉孙女换药钱。

案件卷宗与检验文书送至府衙,府台亦觉棘手。证据确凿,毒杀属实,按律当斩。然其情可悯,其境堪怜。若依律严惩,那盲眼幼女将何去何从?若法外开恩,又如何面对“杀人偿命”的天理与律法尊严?

府台最终将此案详情与疑虑,连同检验文书,一并呈送刑部,请求“酌议”。一个清晰的毒杀案,因背后沉重的人伦悲剧,变得不再“非黑即白”。

此案的相关文书副本,也被作为“疑难案例”送到了京城检验所王睿的案头。检验所的结论清晰无误,他们完成了技术层面的职责。但这一次,王睿看着那冷冰冰的“检出乌头碱成分”的结论,第一次感到了某种无力。

他召集同僚,就此案进行讨论。

“我等之责,在于厘清‘物’的事实。毒,是她下的,这一点,我等无愧。”一位同僚说道。

“然也。至于为何下毒,是蓄谋已久,还是一时激愤,是忍无可忍,还是另有隐情,非我等所能判,亦非我等所应判。”另一人附和。

王睿沉默良久,缓缓道:“诸位所言甚是。然……我等所出具之文书,终究会成为法司裁断之重要凭据。当这凭据所指向的,是这样一个饱含血泪与绝望的结局时,我等是否……可以做得更多一些?”

“更多?是指什么?难道要我等去推断其心境?”有人质疑。

“非也。”王睿目光清明,“或许,是在检验之外,更严谨地记录物证发现的具体情境?比如,毒物混入的是每日必服的汤药,还是偶然一用的止痛药膏?是混在药罐中,还是仅存于当日一碗?这些细节,或许不足以改变其‘下毒’的性质,但对于法司权衡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是否能有细微的参考?我们是否应在文书格式中,增加对证据情境的客观描述,而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检出’结论?”

这次讨论没有定论,却在检验所内部悄然播下了一颗种子:技术者的责任,或许不仅在于呈现“点”的真相,更在于尽可能还原“线”甚至“面”的客观情境,为最终的综合裁断提供更丰富的、超越简单定性的信息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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