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章 律法深耕(1/2)
秦淮河畔的杨柳又添新绿,南京城在各项新政的推动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然而,在这片生机勃勃之下,林川、徐承烈等人却清醒地意识到,初具轮廓的新制度体系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与潜在漏洞。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新兴事物的出现,一部《大明新律》已不足以涵盖万千,必须进行更深入、更细致的法律体系建设。
这一日,议会大厦的法制委员会议事厅内,一场关于制定《大明民律》与《商律》通则的专题审议正在激烈进行。主持审议的正是已升任刑部侍郎的赵启明,而受邀与会的,除了各部官员、议会议员,更有南京城多位着名的讼师、商会代表、乃至几位德高望重的乡约耆老。
诸位,《大明新律》虽已奠定基石,然其多侧重于刑名、政体。如今民间田土、钱债、婚户、继承等纠纷日增,商事活动更是日趋繁复,旧有之《问刑条例》及各地习惯法,或过于简略,或相互抵牾,已难适应当下之需。赵启明开门见山,指出了编纂专门民商律法的紧迫性。
他随即抛出了法制委员会草拟的《民律》通则草案核心原则:物权既定,责权分明契约自由,诚信为本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以及《商律》通则的核心:保障交易安全,明确行纪、代理、票据之规确立公司法人制度,区分投资者与经营者责任。
这些全新的法律概念,立刻在与会者中引起了巨大反响。
一位来自苏州的绸缎商沈掌柜首先发言,他对着公司法人有限责任的条款激动不已:妙啊!若有此律,我等集资合股便再无后顾之忧!即便经营失利,也不至于累及家小,此真乃鼓励工商之良法!
然而,一位代表传统士绅利益的老议员却皱紧了眉头:赵侍郎,这契约自由是否过于放任?若任由佃户与东家议定租契,岂不坏了主仆尊卑?这物权既定,若与各地乡约族规相悖,又当以何为准?祖宗成法,不可轻废啊!
更激烈的反对来自一位精通旧律的老讼师,他捻着山羊胡,慢条斯理却句句犀利:《商律》规定票据须记载事项,不载者无效。然则,以往民间、往来,全凭信用,若严格依此新法,恐十之八九皆成废纸,必将引发无数纠纷,扰乱市场!此非立法,实乃肇衅!
会场内顿时议论纷纷,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新兴工商业者渴望清晰的法律规则来保障他们的财产和交易,而传统势力的代表则担忧新法会破坏原有的社会秩序和他们的既得利益。专业的法律人士则从技术层面指出了新法与实践可能存在的脱节。
面对纷争,赵启明并未急于压制,而是示意书记官将各方意见详细记录。他知道,法律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各种利益和观念博弈、妥协的过程。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