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章 车辆统筹(1/2)

在准备去省局参会的材料期间,王兵在浏览本地网络论坛、贴吧以及一些同城信息网站时,惊讶地发现,几家活跃在平州,特别是下属龙安、双城两县市的车辆统筹公司,已经开始堂而皇之地发布广告,招揽普通私家车主购买他们的“车辆安全统筹”服务。

广告语极具诱惑性:“告别高额保费,享受同等保障!”“车险改革红利,私家车主福音!”“互助共济,省钱省心!”

下面还附有一些看似真实的客户“好评”和价格对比表,显示其费用比正规保险公司商业车险便宜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更多。

王兵的心猛地一沉。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打擦边球或者局限于特定高风险群体了,这是将手直接伸向了数量最为庞大的普通私家车车主群体。

这意味着风险敞口呈指数级放大。这些私家车主大多风险意识相对薄弱,更容易被低价吸引,一旦统筹公司出现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范围将远超之前的营运车辆群体。

更关键的是,王兵凭借这段时间恶补的法律知识和监管直觉判断,这种行为性质可能已经发生了质变。

如果之前针对营运车辆,还可以部分解释为在特定行业群体内的“互助”或“统筹”(尽管依然违规),那么现在面向不特定的、广大的私家车主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承诺承担保险责任,这已经清晰地符合了《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这是往枪口上撞啊。”王兵盯着电脑屏幕上那些花花绿绿的广告,喃喃自语。他意识到,问题已经从单纯的监管模糊地带、风险提示层面,升级到了涉嫌刑事犯罪的高度。

监管部门的行政手段有时确实存在“抓手不足”的困境,但刑法这把利剑,其威慑力和强制力是截然不同的。

几天后,王兵的担忧得到了现实的印证。平州银保委接待了两位来自龙安县的私家车车主。他们愁眉苦脸地带来了一份“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以及一堆宣传材料。

原来,他们轻信了广告,为自己的私家车购买了所谓“全险统筹”,费用比正规保险便宜了近百分之四十。

结果前不久,其中一位车主于某发生了追尾事故,负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预估要两万多元。

当他联系统筹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先是各种拖延,后来电话直接无法接通,办公地点也人去楼空。另一位车主则是看到于某在某音发的维权帖子后心生恐慌,前来咨询自己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退费。

“同志,你们得管管啊!这明明就是保险嘛,说得天花乱坠,出了事人就跑了!”受损的车主情绪激动。

王兵接待了他们,耐心听取了情况,仔细查看了他们的合同。合同文本刻意规避了“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法定术语,改用“统筹人”、“参与人”、“统筹费”、“补偿责任”等字眼,但实质内容与商业车险合同高度相似。王兵内心叹息,这些公司的套路越来越深了。

他给两位车主倒了水,语气平和但严肃地解释道:“两位师傅,首先我非常理解你们的心情。但是,必须向你们说明一个重要情况:你们所联系的这家‘xx车辆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并非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它不属于我们银保委系统监管的持牌保险机构。”

他看着车主们困惑而焦急的眼神,继续清晰地说道:“这类公司开展的所谓‘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实际上是一种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目前,对于这类非持牌机构开展的类金融活动,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我们监管部门主要的抓手是进行风险提示,以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防范涉及车辆统筹业务风险提示》的宣传折页递给车主:“这是我们之前发布的公开风险提示,里面明确说明了这类业务的风险。

对于你们遇到的情况,特别是其中一位师傅已经遭遇了损失,我个人的建议是,这不单纯是民事合同纠纷,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两位车主都愣住了。

“对。”王兵肯定地点点头,“这种面向社会公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管辖范围。”

他看着那位受损的车主:“您这种情况,携带好合同、转账记录、对方公司失联的证据以及车辆维修的定损单等相关材料,直接到龙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或者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去报案,可能是更直接有效的维权途径。同时,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其虚假宣传。”

送走了将信将疑、但总算找到一点方向的车主后,王兵心情沉重。车主们的无助和愤怒让他更感责任重大。光靠风险提示和等待问题爆发后再去协调,太被动了,而且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必须推动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确认自己的判断,王兵下班后,给自己大学时关系最铁的哥们之一,现在江城某县检察院捕诉科担任检察官的李明打了个电话。

两人寒暄几句后,王兵直奔主题,将车辆统筹公司,特别是近期向私家车主扩张的情况,详细向李明描述了一遍。

李明听完,在电话那头沉吟了片刻,以他检察官的专业角度分析道:“兵子,按你的描述,这事儿确实够得上非法经营罪的门槛了。关键是几个要件:第一,是不是违反国家规定?当然违反,《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业务必须经特许批准。

第二,是不是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面向不特定公众收钱承诺赔付,这就是经营保险业务。第三,是否扰乱市场秩序?这不用说了,肯定扰乱。第四,情节是否严重?这要看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的具体损失,但从你说的扩散到私家车领域看,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情节严重的认定可能性很高。”

他顿了顿,补充道:“这类案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我们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判决,链条是完整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固定和经营数额、损失金额的认定。你们监管部门如果能出具一个性质认定的函件,对公安机关立案会是非常有力的支持。”

哥们的专业肯定,让王兵心里更有底了。这不仅仅是监管业务问题,而是关乎法律底线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事不宜迟。王兵连夜整理了一份简明扼要的《关于平州辖区部分车辆统筹公司业务范围扩至私家车领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况反映及工作建议》。

报告中,他详细列明了在龙安、双城等地发现的新情况,附上了网络广告截图,分析了其行为性质与非法经营罪要件的吻合度,并提到了已出现的车主受损实例。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明确建议:建议我局尽快与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正式沟通,通报相关情况,研商建立线索移送和协同打击机制,将此类涉嫌犯罪的活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从根本上遏制其蔓延势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天一上班,王兵就将这份报告呈报给了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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