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沈砚平反(1/2)
1986年9月1日清晨,呼兰县检察院的会议室窗明几净,正中悬挂的国徽在晨光里泛着冷冽的光。长条会议桌两侧坐满了人,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县局的领导、复查组成员,还有受邀的人大代表和群众监督员。程野坐在复查组代表的位置上,面前摊着厚厚的案卷,里面装着沈砚案的关键证据——修拖拉机的收工条、沈砚的刑讯照片、李老汉的《情况说明》、小李的《证词》,还有凶器水果刀的指纹鉴定报告。
上午9点整,听证会正式开始。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敲了敲法槌,声音庄重:“现在召开沈砚案平反听证会,请复查组代表陈述复查结果。”
程野站起身,拿起收工条的复印件,投影在大屏幕上:“1983年10月5日,也就是百货商店命案发生当天,沈砚从晚上7点到11点,一直在帮邻居修拖拉机,有邻居的签字证言和收工条为证,这足以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他顿了顿,又切换到刑讯照片,“这张照片拍摄于1983年10月8日,沈砚左臂有3处明显淤青,其母刘桂兰证实,沈砚曾说‘被办案人员殴打逼供’,结合预审科小李的证词,可确认当年存在刑讯逼供、伪造口供的情况。”
随后,程野依次出示了李老汉的翻供材料——那张按满红手印的《情况说明》上,“因贫困收受粮票作伪证”的字迹清晰可见;还有凶器水果刀的指纹鉴定报告,上面明确写着“刀柄指纹与沈砚无关,系仓库管理员所有”。每一项证据都条理清晰,环环相扣,在场的人都认真地听着,偶尔有人低头记录,会议室里只有程野的声音在回荡。
“综上,”程野收起材料,目光扫过全场,“沈砚案存在无作案时间、无作案证据、刑讯逼供、证人作伪证、伪造口供五大问题,1983年的死刑判决系冤案,请求检察院依法撤销原判,宣告沈砚无罪。”
主办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低声讨论了几分钟,又向程野确认了几个细节,最终敲下法槌:“经审查,复查组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明沈砚无犯罪事实。现决定:撤销1983年呼兰县人民法院对沈砚的死刑判决,宣告沈砚无罪。”
话音落下,会议室里响起一阵轻微的掌声。程野看着大屏幕上“宣告无罪”四个字,心里悬了很久的石头终于落了地——沈砚的冤屈,终于要洗清了。
9月10日这天,沈村下了场小雨。清晨的泥土味混着玉米的清香,弥漫在村子里。刘桂兰一大早就起了床,在院子里扫落叶,时不时抬头看向村口,眼神里满是期待。程野和许文斌局长带着《沈砚冤案平反通知书》,驱车来到沈村时,刘桂兰已经在门口等了很久,衣服上沾着细小的雨珠。
“婶子,我们来了。”程野走上前,把装着通知书的信封递过去。刘桂兰双手颤抖地接过,指尖因为用力而泛白,半天都没能打开信封。程野见状,轻轻帮她展开通知书——红色的封皮上印着“呼兰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正文里“撤销1983年死刑判决,宣告沈砚无罪”的字样格外醒目。
刘桂兰盯着“无罪”两个字,突然捂住脸,蹲在地上哭出声:“儿啊,你看到了吗?你是清白的!妈这么多年的等,没白费啊!”邻居们听到哭声,都围了过来,有人递上纸巾,有人拍着她的背安慰:“桂兰姐,别哭了,沈砚清白了,这是好事啊!”
许文斌局长看着这一幕,声音有些哽咽:“婶子,是我们当年办案不严谨,让沈砚受了委屈,让您受苦了。我们向您道歉。”
刘桂兰慢慢站起身,擦了擦眼泪,把通知书紧紧抱在怀里:“不怪你们,现在清白了就好。我要把这个通知书锁在木箱最底层,垫着砚砚的照片,传给后代看,让他们知道,她爹是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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