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海疆律例(1/2)

随着大明远洋水师的崛起,海关税收的激增,以及海商总协会的成立,大明的海洋事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活跃期。然而,繁荣的背后,是日益复杂的海上事务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中外商船纠纷、海盗劫掠与自卫的界限、战时禁运物资的界定、领海范围的模糊、乃至水师缉私的权力与程序……旧的《大明律》中涉及海事的条款已远远不够用,各地官员往往凭借个人理解和地方惯例处置,导致标准不一,怨声载道,甚至给了胥吏贪赃枉法的空间。

朱由校(陈远)深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在这涉及巨大利益和对外关系的敏感领域,必须有一套清晰、统一、具有权威性的规则。于是,在他的亲自指导和推动下,由刑部、兵部、户部、礼部及新任的海关总署官员共同组成编纂班子,参考部分缴获的荷兰、葡萄牙海事条例,结合大明实际情况,历时数月,草拟出了《大明海疆律例》草案。

这一日,文华殿内,关于这部旷古未有的涉海法典的审议,引发了比之前海禁之议更为激烈的争论。

草案被誊抄多份,分发至与会重臣手中。其内容之详尽、理念之新颖,令许多老成持重的官员瞠目结舌。

“陛下,”一位刑部老侍郎率先发言,他指着律例总则部分,眉头紧锁,“此律例开篇即言‘大明领海’,并划定‘自沿岸潮汐线向外延伸至肉眼不可见陆地之海域’为其范围?此……此界定依据何在?《周礼》?《唐律》?还是太祖《大诰》?茫茫大海,如何勘界?若他国船只在此范围内航行,我水师便可驱逐甚至攻击,岂非徒惹纷争?”

另一位都察院御史接口道:“还有此处,‘凡于大明领海、官府划定之航道、港口内,所有船只,无论中外,皆须遵守本法及后续章程’。此语虽显天朝气度,然则将西夷商船与我大明子民等同视之,置于同一律法之下,是否……有失体统?夷狄之辈,岂能与我华夏子民同律?”

保守派的质疑主要集中在“领海”概念的虚无缥缈、以及对外国船只的“平等”待遇上,这触及了他们“华夷之辨”的根本观念。

支持改革的官员则据理力争。

兵部尚书王在晋道:“诸位,领海之界定,绝非虚言!若无此界,则西夷战舰可直逼我海岸,商船可随意停靠任何滩涂进行走私,我水师何以御敌?何以缉私?此乃扞卫海疆之基石!至于肉眼不可见之标准,虽显粗疏,然眼下乃权宜之计,日后格物院测绘制图更为精熟,自可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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