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章 海商法的萌芽(2/2)
其四,规范海事纠纷处理。规定在海上或海外港口发生的,涉及大明商民之间的契约、借贷、货损、人身伤害等纠纷,可由船主或当地商馆首领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或涉及与外邦纠纷,则须上报朝廷指定的“海事裁判所”审理,试图建立起一套超越地域、相对专业的海上司法体系。
其五,引入保险概念雏形。草案甚至前瞻性地提出,鼓励商人在进行风险较高的远洋航行时,可向内帑银行或指定的官方机构购买“舟船险”,按航程与货值支付一定保费,若船只遇海盗、风暴等意外沉没或重大损失,可获得部分赔偿,以分摊风险,鼓励远航。
周延儒看完,沉吟良久,方才躬身道:“陛下圣虑深远,此纲要若能细化为律法,确能收规范海事、利国利民之效。然……其中诸多条款,如战利品分配、海事裁判、乃至这‘舟船险’,皆前所未有,恐实行起来,阻力不小。尤其涉及诸多沿海势力和旧有惯例……”
朱由检知道周延儒的顾虑,这触及了太多沿海豪强、旧式船主以及地方衙门的利益。他淡然道:“非常之时,当行非常之法。海洋开拓,非仅凭武力,更需规矩方圆。此法之立,旨在将海上商业行为,纳入国家律法管辖之下,使其有序,使其可控,使其能真正为帝国所用。此乃帝国尝试建立海洋秩序之第一步。”
他目光扫过几位阁臣:“阻力必然存在,然法之推行,贵在坚定。内阁可依此纲要,组织精通律法、熟知海事之官员,成立专门修律小组,广泛征询……如郑芝龙等实务者之意见,细化条款,务求公允可行。待草案成熟,再颁行天下。”
“臣等遵旨。”周延儒等人领命。他们明白,皇帝此举,意在以法律的形式,为即将到来的大航海时代奠定游戏规则。这不仅仅是管理海上贸易,更是宣告皇权对海洋的主宰,将原本游离于帝国直接控制之外的海洋力量,逐步纳入体制之内。
《大明皇家海商法》的萌芽,便在文华殿这次看似平静的召见中诞生。它如同一颗种子,被埋入帝国制度的土壤。假以时日,它将与强大的海军一起,共同支撑起一个前所未有的海洋帝国框架。帝国的意志,不再仅仅停留在陆地的律令之中,也开始向着无垠的蓝色疆域,延伸出它的法理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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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