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章 法理人情求平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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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其苛暴,存其核”的大原则下,李斯主导的律法修订,始终在尝试探索一个更为复杂的境界——**在冰冷的“法理”与温热的“人情”之间,寻求一种微妙的、服务于统治的“平衡”**。这并非易事,却代表着法律思想的一种进步。
以往,《秦律》给人的印象是铁板一块,冷酷无情,一切以法条为准绳,极少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境和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这种绝对化的“法治”,在战争年代和高压统治下或许有效,但在追求社会稳定的和平时期,则容易显得僵化,甚至制造新的矛盾。
此次修订,李斯明确指示,在不损害法律威严和根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引入“情理”的考量。这并非要回到儒家“屈法申情”的老路,而是希望法律在执行时,能更具灵活性和现实针对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维护秩序、教化百姓的最终目的。
修订班子围绕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激烈辩论,试图确立“**法理与人情平衡**”的尺度:
**案例一:孝子窃粮救母。** 一贫寒士子,其母病重,无钱买药购粮,情急之下窃取邻人粟米半斗,被发现后认罪态度良好。按旧律,盗窃无论数额,皆应施以重罚。
儒家学者主张:“此子虽触律法,然其心出于孝道,情有可原。若依律重惩,恐寒天下孝子之心,亦有违陛下仁政教化之本意。当轻判,或令其赔偿了事。”
法家学者反驳:“盗窃即是盗窃,若因‘孝’便可轻纵,则人人皆可借口‘情有可原’而犯法,国法威严何在?此例一开,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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