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6章 非因严法因得民(2/2)

其三,选拔官员的机制趋于相对公平和开放。“制科”的推行和完善,打破了“世卿世禄”的残余,给了底层士人乃至有一定文化的平民子弟上升的通道。虽然高门大族依然具有资源优势,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学而优则仕”成为可能。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在《古今治乱考》中指出:“秦之所以延祚,制科之设功莫大焉。使野无遗贤,朝多寒士,故政令可通于闾阎。”

这些通过相对公平的考核选拔出来的官员,部分来自民间,了解民生疾苦,在施政时能够更多地体恤民情。官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更广泛的民意,而不仅仅是少数权贵利益的代言人。国家治理的视角,开始从单纯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向“上下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微妙转变。

三、得民心者得天下:长治久安的终极密码

这一切制度性变化的最终指向,便是“得民”。百姓不再将朝廷视为纯粹的压迫者和剥削者,而是能够带来秩序、保障生存、甚至提供些许发展希望的治理者。当大多数民众能够安居乐业,仓廪日渐充实,他们自然不愿轻易铤而走险,反而会成为维护现有秩序的基本力量。

这种民心基础的形成,产生了多重积极效应:

其一,社会韧性增强。即便在王朝中后期出现局部的天灾(如文帝时期的黄河大溢)、人祸(如景帝时的七国余党叛乱),由于广大民众的基本生计未受根本动摇,对朝廷仍抱有基本信任,使得帝国拥有足够的缓冲空间和时间进行调整,而不至于瞬间崩盘。史载昭襄王时期关中大旱,流民数十万,但“无有揭竿者”,朝廷得以从容赈济,平稳度荒。

其二,治理成本降低。当大多数民众自愿守法而非被迫服从时,维持社会秩序所需的暴力成本显着下降。咸阳宫廷档案显示,从始皇晚期到昭襄王初年,维持地方治安的“求盗”“亭卒”数量减少了近四成,而刑事案件发生率不升反降。节省下来的资源可以投入水利、道路、教育等公共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其三,文化认同凝聚。随着时间推移,秦朝开创的统一文字、度量衡、车轨等制度,逐渐从外在的强制规范,内化为百姓日常生活的自然组成部分。“秦人”的身份认同超越了地域隔阂,形成了早期的“国家民族”意识。贾谊在《新书·治安策》中指出:“今关东稚子亦诵秦律,巴蜀耆老能言咸阳,此非强力所致,乃积渐使然也。”

四、历史启示:法治与民心的辩证法

因此,这个时空的大秦能够国祚绵长,并非因为它放弃了“法”,而是因为它改变了“法”的运用逻辑与实践方式,使其从失民心的利器,转变为了得民心的基石之一。法治本身并无绝对的好坏,关键在于它服务于谁、如何执行、与怎样的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合。严密的法令配合残酷的剥削,便是暴政;而同等的法令配合休养生息的仁政,便可成为盛世之基。

这一历史转变的关键启动者正是晚年的李斯。他在《罪己疏》中的反思,在始皇病榻前的最后谏言,为法治的转型提供了思想起点。而这一转型的最终完成,则有赖于扶苏的仁厚、后续继任者的坚持,以及整个官僚体系在数十年间的逐步调适。这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作用的过程,是思想、制度与人互动的复杂产物。

“非因严法因得民”这七个字,看似简单,实则凝聚了千年的治国智慧。它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任何法律和制度,无论设计得多么精妙,如果背离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和意愿,终将被历史抛弃;而只有深深植根于民生、以获得和维护民心为依归的治理,才能经受时间的考验,成就长久的太平。这一洞见不仅解释了两个秦朝的不同命运,也成为了后世治国者不断汲取、反复深思的重要历史经验,在中华文明的政治智慧长河中,持续闪烁着启示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