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判决书 恶有恶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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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贾张氏
罪名:企图侵犯公民住宅罪(预备犯,积极实施者)
理由:发起煽动聚集,致未成年人受惊吓,当庭认罪
结果:1 行政拘留七日,罚款旧人民币 100 万元(折小米十斤);2 街道及厂属院公开检讨。
(五)其他参与人员
理由:被煽动参与,主观恶性小,如实陈述
结果:1 轧钢厂工会组织集体检讨,每人交悔过书;2 工余修缮四合院三日;3 派出所训诫登记;4 扣半月奖金充拥军基金。
三、附带民事赔偿
责任划分:易中海 40%、贾张氏 30%、刘海忠 20%、闫埠贵 10%。
赔偿标准(参照 1951 年北京物价及拥军标准):
易中海:80 万元(面粉二十斤、鸡蛋三斤);
贾张氏:60 万元(面粉十五斤、红糖二斤);
刘海忠:40 万元(大米十斤、食用油一斤);
闫埠贵:20 万元(小米五斤、红枣一斤)。
履行方式: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厂 \/ 校财务协助),逾期强制划扣;何雨柱代收,专项用于何雨水生活保障。
四、其他处理决定
四合院自治小组配合军管会、厂校宣讲政策,闫埠贵协助;
剩余罚款及赔偿款用于拥军宣传;
没收工具移交轧钢厂作公益用途;
建立易中海改造档案,季度报送情况(与减刑挂钩)。
五、上诉权利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四九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1951 年 x 月 x 日
(人民法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