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普法惠民术,成公十二年(1/2)

正如古人所云:“法者,治之端也。”法律的权威与威信,从来不是冰冷条文的简单堆砌,而是深深植根于对民众需求的精准回应与坚实保障之中。它既要为普通百姓的日常生计筑牢底线,更要向老弱病残、困境群体等真正有需求的弱势群体伸出援手——无论是劳动纠纷中为农民工追回拖欠的薪资,还是医疗保障体系中为重病患者减轻负担,亦或是法律援助为权益受损者撑起一片天,这种针对性、及时有效的帮扶,才是法律生命力的最初源泉。同时,这份权威还需依托健全的民意汇集机制:从立法调研时的街头问卷,到网络听证会上的多元发声,让民众的诉求成为法律制定的重要依据;通过优化检举渠道,让每一次举报都能得到规范处置,每一个正义的呼声都不被忽视;更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违约者严肃追责,唯有如此,法律才能从纸面走进现实,成为社会秩序的“压舱石”。

与此同时,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在农业文明时期,法律多聚焦于土地权属、邻里纠纷;进入工业时代,劳动合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新的焦点;而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责任界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新问题,迫切需要法律给出答案。这就要求立法者既要立足当下,深入洞察各行各业的运行规律——从工厂车间的安全生产到互联网平台的公平竞争,从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到社区治理的矛盾化解,让法律能够切实解决百姓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与社会发展中的“堵点难点”;又要具备前瞻性,预留制度调整的空间,根据不同时代的技术变革、社会结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避免法律因滞后性而失去对现实的调控力。正如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既吸收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又回应了现代社会的需求,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但是,仅有完善的法律条文和强制力保障,依然不足以让法治精神真正落地生根。只有实现真真正正的普法惠民宣传,让法律走出庙堂、走进田间地头、工厂车间、社区楼栋,才能打破民众与法律之间的“隔阂”。普法不能停留在张贴标语、发放手册的表面形式,而要以实际行动融入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之中:在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点,为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在乡村开展“法治课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常见法律问题;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法律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更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维权程序——比如推行“一站式”纠纷调解平台,让群众少跑腿、多省心;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打得起官司。当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不仅是“管人的工具”,更是“护己的武器”,当他们在遇到困难时能从法律中找到解决方案,在权益受损时能通过法律获得公正,才能真正愿意学法律、相信法律、依靠法律,让法律像阳光和空气一样,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真正“住”进每个人的心里。而这种发自内心的认同与信仰,正是法理自在人心的基础,也是法律公信力的核心来源,唯有如此,社会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国家发展才能如绿树常青,生生不息。

为此,从古至今,历朝历代,古今中外,无数人为追求法治的理想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在中国,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徙木立信”以确立法律权威,到唐代《唐律疏议》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为法治救国奔走呼号,到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每一步都凝聚着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在世界范围内,古希腊的城邦法治理念奠定了西方法治的基础,近代以来的《独立宣言》《人权宣言》将“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传播至全球,如今各国也在根据自身国情不断完善法治建设。这条道路上,既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也有曲折的教训值得反思——无论是因法律僵化而导致的社会矛盾,还是因执法不公而引发的信任危机,都提醒着人们,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至国家治理者的科学决策、严格执法,下至每一位民众的主动参与、自觉守法,唯有全社会共同发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教训中砥砺前行,才能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与人类社会的和谐进步。

而我们,无疑也应该明白普法惠民的重要性,它不仅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更是连接国家治理与民众生活的桥梁,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普法惠民是守护自身权益的“金钥匙”。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网购遇到虚假宣传、租房遭遇霸王条款,还是职场中面临欠薪、加班无补偿等问题,许多人因对法律知识的陌生,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是因不知如何维权而陷入困境。而普法惠民能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生活指南,通过社区讲座、线上课程、案例解读等多种形式,让人们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知道在权益受损时该向哪个部门求助、如何收集证据、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当民众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素养,就能在生活中主动规避风险,在权益受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真正实现“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对于社会而言,普法惠民是化解矛盾、维护秩序的“润滑剂”。社会矛盾的产生,往往源于认知偏差与沟通不畅,很多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若能以法律为共识,就能得到理性解决。普法惠民通过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让“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摒弃“遇事靠人情、解决靠闹事”的错误思想。当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就能有效减少非理性维权行为,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对于国家而言,普法惠民是增强民众对法治的认同感与公信力的“纽带”。法律的权威不仅来自国家强制力,更来自民众的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普法惠民不是简单的“灌输式”宣传,而是通过解决民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让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力量——当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追回血汗钱,当老年人在普法志愿者的帮助下识破诈骗陷阱,当小微企业主通过法律讲座了解到如何维护自身经营权益,这些具体的惠民实践,会让民众从心底里认同法律、信赖法律,进而自觉遵守法律。这种源于实践的信仰,会转化为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支持与参与,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让法治精神真正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

所以,普法惠民绝非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重要事业。

普法惠民,从概念定义上来讲,是指通过系统化、通俗化、场景化的法律知识传播与实践服务,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民众可感知、能运用的生活工具,最终实现法律普惠于民、保障民众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法治素养的过程。它并非简单的“法律宣传”,而是涵盖了“知识普及、权益维护、观念培育”的综合工程——既要让民众知道“法律是什么”,更要让他们明白“法律能帮我做什么”“遇到问题该如何用法律解决”,真正让法律从“纸面”走进“生活”,成为守护民众日常的“身边法”。

紧接着,当我们从多个角度、多个维度深入研究分析其中所蕴含的深刻内涵时,我们便会发现,普法惠民的价值远超“让民众懂法”的表层意义。从个体维度看,它是民众安身立命的“护身符”:无论是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的维权指引,还是劳动者面对欠薪时的法律武器,亦或是老年人防范电信诈骗的知识储备,普法惠民通过精准对接个体需求,帮助人们在生活的各个场景中规避风险、维护权益。从社会维度看,它是化解矛盾的“减压阀”:当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问题出现时,普法所培育的法治思维能引导民众跳出“人情纠葛”的怪圈,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分歧,减少非理性维权行为,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从国家维度看,它是法治建设的“奠基石”: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度、认同感与执行力,直接决定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效,普法惠民通过唤醒全民法治意识,让“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社会共识,为全面依法治国筑牢坚实的群众基础。

与此同时,从古至今,古今中外,对于“法与民”的关联认知,诸多先贤智者与法治实践者,也都通过一系列着作典籍、名言警句和生动事例,向我们详细阐释这一切。中国古代,《管子》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强调法律是维护民众共同利益的工具;商鞅“徙木立信”的典故,更是以实践向民众传递“法律必行、守信于民”的理念,为法律权威奠定基础。西方语境中,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强调法律需贴合民众生活实际;美国“米兰达警告”的确立,从程序上保障公民权利,让法律对民众的保护落到实处。这些跨越时空的思考与实践,本质上都在印证一个核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与民众的联结,而普法惠民正是实现这种联结的关键路径。

由此,我们也明白了,普法惠民从来不是一项“单向输出”的任务,而是一场“双向奔赴”的法治共建。它要求普法者放下“说教者”的姿态,以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短视频解读、情景剧演绎、社区法律服务等)传递法律知识;更需要民众主动参与,从“被动听法”转变为“主动学法、用法”。当每一个人都能在普法惠民的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力量,当法律真正成为民众生活的“必需品”而非“陌生词”,法治精神才能真正融入社会血脉,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内生动力,最终实现“法理自在人心、社会长治久安”的理想图景。

当我们缓缓展开历史发展长卷,回望人类漫漫发展演进历史长河,在普法惠民领域,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都沉淀着独特而厚重的法治智慧,共同勾勒出“让公平正义照进生活”的千年追寻。

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与原始部落社会,法治智慧便已在人类社群的土壤中萌芽。那时虽无成文法典,却已形成维系群体秩序的“习惯法”——从分配狩猎成果的公平准则,到调解部落冲突的协商机制,再到保护集体财产的约定俗成,这些朴素的规则本质上都是“普法惠民”的雏形。它们并非某一文明的独产,而是不同地域的人类在应对生存挑战、构建社会关系时,不约而同探索出的秩序方案:有的部落以图腾崇拜强化规则的权威性,有的通过长老议事传递公平理念,有的则以仪式化的约定让“正义”概念深入人心。这些最初的法治实践,虽简陋却鲜活,如同历史长卷开篇的细笔,为后世“让公平正义照进生活”的追寻埋下了最早的伏笔,也印证了法治作为人类共同价值,从源头便具有跨越文明的共通性。

与此同时,在中国广袤大地上孕育的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红山文化,以及同时期世界各国各文明的代表性文化遗址的洞穴岩壁画、石制玉制乃至早期青铜金属工具器皿,还有其他手工艺品中,对于普法惠民领域的认知与认识,早已超越了单纯的生存需求,化作具象化的符号与器物,融入文明的基因之中。在中国,仰韶文化的彩陶纹样里,规整的几何图案不仅是审美表达,更暗含着部落成员间分工协作、资源分配的秩序共识;良渚文化的玉琮、玉璧,以严苛的制作规范和等级象征,将“公平”“规则”的理念固化为有形的礼器,成为调解社群关系、维护公共利益的隐性载体;龙山文化的黑陶器皿上,均匀的纹路与统一的形制,折射出对生产标准、交换准则的早期探索,这些都是“普法惠民”在物质层面的生动投射。

放眼世界,两河流域的泥板文书上,刻有划分土地边界、规范交易行为的简易符号;古埃及的洞穴岩画中,记录着长老裁决纠纷、保障弱者权益的场景;美洲玛雅文明的石制工具上,留存着集体劳动的分配标记。这些跨越地域与文明的文化遗存,虽形态各异、材质不同,却都传递着相似的核心诉求——用可见的载体诠释无形的规则,让“公平正义”从抽象概念变为可感知、可遵循的生活准则。它们以器物为纸、以符号为墨,将各文明对普法惠民的早期认知,永久镌刻在人类文明演进的轨迹上,成为“让公平正义照进生活”这一千年追寻中,最质朴也最坚实的物质注脚。

紧接着,伴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进一步优化,生产工具性能的进一步提升,当人类社会逐渐脱离野蛮时代,逐步朝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发展演进时,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对于普法惠民领域的认知实践,也从从原始部落的“习惯约定”转向更具系统性的“规则建构”,开始以文字、法典、制度等更稳定的形式,将“公平正义”的追求嵌入社会运转的核心。

在这一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对于底层百姓的包容度在不断扩大,但是大部分都是用于维持统治阶层和上层建筑的核心利益,所以在这一时期的普法,无论是朝廷中央,还是地方官府,其法律宣传和告知都带有明确的强制色彩和自上而下的普遍色彩,同时朝廷和地方官府还会与乡绅里长商人等地方主要知识分子即有权有势之人进行较为密切和普遍的明暗合作,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还有详细说明各种罪责和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还有懂得律法条款以及其他错失才能够在官府打官司时占得先机与获得基本针对性帮助,还有官方有意通过活动补贴激发关注和其他多项措施,以此来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以及刺激民众百姓对法律法规的需求程度。

与此同时,随着中央法规和地方各项法规的不断出台丰富及优化,除树立威信外,对于法律宣传如何有效且深入市井民间各行各业与各大阶层之人心中,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平衡链条,都是朝庭官府人员、仕途者士子庶人及学者着重考虑的关键核心问题之一。

他们除了以史为鉴进行早期有体系规模化的整理学习总结以外,更是依据当下实事,编着撰写诸多普法惠民相关领域的着作典籍,提出个人集体想法诉求,以此来以更加权威和多维的角度来洞察一个时代的优劣好坏和反思之处的同时,承上启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后世敲响警钟。

在中国,早在夏商周时期,便已形成与奴隶制社会结构相适配的普法雏形与典籍传统。夏朝的“禹刑”虽未留存完整文本,却通过代代相传的判例与刑罚规范,成为统治阶层向民众传递“何为禁令、何为罪责”的核心依据,地方方国则通过祭祀仪式中的“训诫”环节,将法律要求融入民众的日常认知;商朝以“汤刑”为基础,结合甲骨文记录的司法案例,让“不孝”“作乱”等重罪的后果广为人知,同时借助贵族与巫祝的合作,以“天意”为法律背书,强化民众对规则的敬畏;周朝更是将“礼”与“刑”结合,编订《九刑》《吕刑》等成文规范,不仅由司寇等专职官员向诸侯、卿大夫宣讲律法,还通过“乡饮酒礼”“士相见礼”等日常礼仪,将“尊长幼、守秩序”的法律精神渗透到市井乡里。

这一时期的学者与仕途士子,也已开始对普法实践进行思考与总结。周公制礼作乐时,便在《尚书·吕刑》中明确提出“明于刑之中”,强调法律需清晰、公正,方能让百姓信服;春秋时期的管件、子产等政治家,更是基于对夏商周律法的研究,提出“以法治国”的初步理念,子产“铸刑书于鼎”的举动,更是打破了规族对法律的垄断,让底层民众得以直接知晓律法条文——这些实践与思考,不仅为当时的普法惠民提供了体系化支撑,更将早期法治智慧凝结为典籍,为秦汉以后的法律发展与普法模式,埋下了兼具历史厚度与实践价值的伏笔。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动荡与变革交织,也让普法惠民的实践与探索迎来了突破性转折。随着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旧有“礼刑结合”的秩序被打破,各诸侯国为图强争霸,纷纷推动律法革新,将“普法”从维护宗法等级的工具,转向服务富国强兵、规范社会秩序的核心手段。

秦国商鞅变法时,为确保“令行禁止”,不仅颁布《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等一系列新法,更通过“徙木立信”的标志性事件,以公开、直观的方式向民众传递“律法必行、守信重诺”的信号;同时在城乡设置“法官”“法吏”,专门负责向百姓宣讲律法条文,甚至要求官吏必须准确解答民众的法律疑问,否则将受处罚,这种“官民互动”的普法模式,极大提升了律法在民间的普及度。齐国则依托管仲“以法治国”的理念,将律法与赋税、商贸、兵役等民生事务深度绑定,通过乡校讲授、集市公告等形式,让民众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自然知晓规则。

这一时期的诸子百家,也从思想层面为普法惠民注入多元视角。法家代表韩非子提出“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主张法律应公开透明、让民众知晓;儒家虽重“礼”,但孔子也强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需与“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结合,认可律法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墨家则从“兼爱”“尚同”理念出发,呼吁“壹同天下之义”,主张通过统一规则、普及律法实现社会公平。这些思想碰撞与实践探索,不仅让“法律公开化”“普法制度化”成为时代共识,更推动普法惠民从“自上而下的强制灌输”向“兼顾秩序维护与民生需求”转变,为秦汉大一统后的法治体系与普法模式奠定了思想与实践基础。

秦两汉时期,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建立与巩固,普法惠民实践告别了春秋战国的多元探索,进入“制度整合与体系化推进”的新阶段,律法从“诸侯国之法”升级为“天下共守之法”,普法也成为维护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的核心政务。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根基,在全国推行“书同文、车同轨”的同时,更将律法的统一与普及作为重中之重。秦始皇不仅颁布《秦律》并向全国推行,还通过“使黔首自实田”等政策,将土地、赋税、徭役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借助郡县官吏层层传达至乡野;地方官府则在城邑集市设置“明法堂”,将重要律法刻于石碑之上供民众查阅,甚至要求官吏定期下乡“讲法”,确保“万民皆知所避就”——这种“行政+教化”的普法模式,让大一统政权下的法律首次实现了全国性覆盖。不过,秦朝普法过度强调“重刑威慑”,虽强化了法律的执行力,却也因缺乏对民生的包容而埋下隐患。

西汉建立后,在继承秦代普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融入儒家“德主刑辅”的理念,让普法惠民更具温度。汉文帝废除肉刑、汉景帝减轻笞刑后,朝廷立即通过诏书、地方宣讲等形式,将刑罚改革的内容告知百姓,既彰显“仁政”,也引导民众知法守礼;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将儒家伦理与律法结合,地方官吏在普法时,不再单纯宣讲条文,而是通过“乡约”“家训”等通俗形式,将“孝悌”“诚信”等道德观念与法律要求融合,让民众在理解伦理的同时掌握规则。此外,两汉还出现了《汉律傍章》《越宫律》等配套律法典籍,学者如郑玄等为律法作注,既规范了法律解释,也为官吏普法、民众学法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

这一时期,普法的“惠民属性”进一步凸显:从户籍登记保障民众合法身份,到盐铁政策规范市场交易,再到养老、赈灾相关律法的出台,朝廷通过普法让民众知晓自身的权利与保障,而非仅强调义务与惩戒。这种“制度统一、德刑结合、兼顾权益”的普法模式,不仅巩固了秦汉大一统的统治基础,更将“法律为天下公器”的理念深植于中华文明之中,为后世封建王朝的普法惠民实践树立了核心范式。

随后不久,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民族交融加剧的乱世格局,让普法惠民实践跳出了秦汉大一统的固定框架,转向“因时制宜的灵活适配”与“民族法律文化的交融创新”,成为连接秦汉制度与隋唐法治的关键过渡阶段。

各国政权为在割据中稳固统治,均以“快速普法、明晰规则”为首要目标。曹魏政权在继承汉律基础上编订《新律》,首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并通过官府张贴“科令”、官吏下乡宣讲的方式,让民众快速掌握赋税、兵役等核心律法;蜀汉诸葛亮治蜀时,针对西南多民族聚居的特点,摒弃单一律法宣讲,转而联合当地部族首领,将汉律与部族习惯法结合,以“盟誓”“约定”等形式传递规则,既保障了统治稳定,也减少了民族矛盾。东晋及南朝政权则更注重“士族与庶民的普法分层”,对士族阶层通过“家学传律”的方式普及礼法结合的规范,对庶民则在集市、驿站设置“律牌”,用通俗语言标注偷盗、斗殴等常见罪行的处罚标准,降低民众知法门槛。

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加入,更让普法惠民增添了“民族融合”的独特维度。北魏孝文帝推行汉化改革时,不仅颁布《北魏律》,还命令鲜卑贵族学习汉律条文,并要求地方官用“双语讲法”(鲜卑语与汉语)向民众普及新规,推动“八议”“官当”等制度融入律法;北齐编订《北齐律》时,吸收了鲜卑族“议事会”的传统,在地方设置“乡老评事”制度,让乡老协助官吏解读律法、调解纠纷,既保留了民族习俗,也让普法更贴近基层。

这一时期的学者与律学家,也在乱世中推动普法理论的深化。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用“理直刑正”等理念解读律法精神,让抽象条文变得可理解;北魏崔浩整理历代律法案例,编着《律法体例》,为官吏普法提供了系统教材。尽管政权动荡导致普法难以形成全国统一体系,但各国“因俗而治”的探索、民族法律文化的交融,以及律学理论的精进,不仅为隋唐《开皇律》《唐律疏议》的诞生积累了实践经验与理论基础,更让“普法需适配社会现实、兼顾多元需求”的理念深入人心。

而在隋唐之际,随着大一统盛世的到来与法律体系的成熟,普法惠民实践迈入“法典化引领、全民化覆盖”的黄金阶段,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成文法典成为普法核心载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理念贯穿始终,让普法既具制度刚性,又含民生温度。

隋朝虽国祚短暂,却为唐代普法奠定了制度基础。隋文帝颁布《开皇律》后,不仅要求各州郡“抄律颁于民间”,将律法条文简化后张贴于驿站、集市,更首创“律学教育”,在国子监设律学馆培养懂法官吏,确保基层普法有专业力量支撑;隋炀帝时期虽更重刑罚威慑,但仍通过“遣使巡省天下”的方式,督促地方官向百姓宣讲赋税、徭役等律法,避免因规则不明引发民怨。

唐代则将普法惠民推向顶峰,形成“中央统筹、地方落地、多元传播”的完整体系。在中央,朝廷组织律学专家编撰《唐律疏议》,以“律文+注释”的形式明确法律内涵,不仅成为官吏断案的依据,更作为普法范本下发至州县;唐太宗时期,为让百姓知晓自身权利,专门命人将《唐律》中与民生相关的“户婚”“贼盗”“斗讼”等篇章,用白话译成《普法告示》,张贴于城乡显眼处,甚至要求里正(基层官吏)每月召集村民“宣读律法”,确保“老幼皆知”。在地方,官员创新普法形式:长安、洛阳等大城市设“法务坊”,由专职官吏解答民众法律疑问;偏远地区则借助“说唱艺术”,将律法案例编成通俗易懂的“变文”,在庙会、市集上表演,让民众在娱乐中掌握规则。

这一时期的普法更注重“权益保障”,不再局限于威慑与约束。例如《唐律》规定“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刑罚”,朝廷通过普法让弱势群体知晓自身法律保护;针对土地买卖、债务纠纷等常见民生问题,地方官会提前宣讲相关律法,减少民间矛盾。此外,唐代还允许百姓“直诉”(直接向中央反映冤情),并通过普法告知民众直诉流程,让“冤有所诉”成为现实。

学者与文人也积极参与普法,长孙无忌等大臣为《唐律疏议》作序,强调“律者,民之保障”;白居易等诗人则在诗作中融入法律思想,如“治国莫先于公”,间接传播法治理念。唐代成熟的普法体系,不仅让《唐律疏议》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的“法典范本”,更将“法律普及即民生保障”的理念深植于中华文明,成为“盛唐气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后来,在五代十国战乱年代,政权更迭如走马灯,社会秩序崩坏,普法惠民实践褪去了隋唐盛世的系统性与全民性,转而回归“生存优先、极简实用”的核心,成为各割据政权维系短期统治、稳定辖区秩序的“应急手段”。

这一时期的普法,完全围绕“快速立威、减少动荡”展开,形式与内容均高度简化。后梁、后唐等中原政权,不再编订完整法典,仅通过“敕令”“榜文”的形式,将赋税征收、兵役征发、盗贼惩戒等与政权存续最相关的规则,张贴于城门口、军营外等显眼处,内容直白如“盗一鸡者杖二十”“逃兵斩”,用最直接的威慑传递法律边界;南方的南唐、吴越等政权,虽相对稳定,但普法也聚焦“保境安民”,地方官多联合乡绅、坞堡首领,以“口头传告”的方式向村民宣讲“邻里互助防匪”“田界纠纷调解”等简易规则,避免因小事引发战乱。

因战乱导致文化断层、文书流失,普法载体也大幅简化。纸质律法文本稀缺,地方官便将核心规则刻于木牌、石碑之上,立于集市;识字官吏不足,便让士兵、乡勇协助“读律”,确保即使是目不识丁的百姓,也能知晓基本禁令。此时的普法,几乎完全摒弃了隋唐时期的“权益保障”与“道德教化”,仅保留“惩戒威慑”与“秩序维持”的功能——例如后晋时期,为防止流民作乱,官府直接在要道设卡,向过往人群宣讲“流民需登记入籍,违者充军”的律法,用强制手段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尽管这一时期的普法缺乏体系性与人文关怀,但也在乱世中形成了“因地制宜、极简高效”的特点:各政权不再追求“全民覆盖”,而是优先保障统治核心区与交通要道的普法;不再纠结“条文完备”,而是聚焦民众最易触犯、最影响秩序的核心规则。这种“应急式普法”虽未能推动法治进步,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战乱中的无序状态,为北宋统一后重建普法体系,保留了“规则需公开、民众需知法”的底层认知。

紧接着,在辽宋夏金元时期,多民族政权并立与商品经济繁荣的双重背景,让普法惠民实践突破了前代“单一王朝模式”,呈现出“民族多元融合”与“市井需求适配”的鲜明特征,不同政权基于自身文化底色与统治需求,探索出差异化却又相互借鉴的普法路径。

北宋以“重文抑武”为治国基调,普法惠民深度贴合商品经济与市井社会的需求,走向“精细化、生活化”。朝廷在继承《唐律疏议》基础上编订《宋刑统》,并创新推出“编敕”制度——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税收、市易、契约等新规,以“敕令”形式定期汇编成册,下发至州县“镂板印行”,让商贩、工匠等群体能便捷获取法律依据;在市井层面,官府在开封、临安等大城市的“瓦子”“集市”设置“法律宣讲点”,由专职“书吏”用通俗语言解读《户婚律》《杂律》中关于婚姻、债务、买卖的条款,甚至针对“典卖田宅”“雇佣契约”等常见民事纠纷,制作图文并茂的《律法须知》小册子,供民众免费领取。此外,北宋还鼓励地方官编写“普法教材”,如包拯在开封府任上时,曾将断案案例与相关律法结合,编着《包孝肃公奏议》,既传递法律精神,也让民众知晓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与北宋侧重“市井普法”不同,辽、西夏、金等少数民族政权则探索“双语普法+文化适配”的模式。辽朝针对契丹族与汉族混居的特点,将律法分为“契丹律”与“汉律”,在地方设置“通事”(翻译官),用契丹语与汉语双语宣讲律法,同时允许契丹贵族保留“部族习惯法”中的合理部分,如“以马赎罪”等,让普法更易被接受;西夏颁布《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后,不仅用西夏文与汉文双语刻写律法石碑,还将律法条文融入“番汉合时掌中珠”等双语工具书,方便民众对照学习,甚至通过佛教寺庙的“讲经”活动,将“守法”理念与宗教教义结合,增强普法的渗透力;金朝则在汉化过程中,吸收北宋“编敕”经验,编订《泰和律义》,并要求地方官“每岁春秋,集耆老乡民,宣读律令”,同时保留女真族“猛安谋克”制度中的基层治理传统,让乡老协助普法,实现“汉法与女真习俗”的平衡。

元朝统一后,在整合前代普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层级化普法体系”。中央层面,朝廷编订《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法典,明确“地方官需每月宣讲律法一次”的职责;在行省与路府层面,设立“理问所”,专门解答民众法律疑问,并将常见案例汇编成《元典章》,作为基层普法的范本;在乡村与草原地区,元朝创新“村社普法”模式,任命“社长”兼任“普法宣传员”,向村民宣讲赋税、徭役、邻里互助的律法,向草原牧民宣讲“牧场划分”“牲畜交易”的规则,同时允许各民族保留自身习惯法,如藏族的“吐蕃律”、回族的“回回法”等,形成“统一法典+民族习惯法”并行的普法格局。

这一时期的普法惠民,不再局限于“威慑与教化”,更注重“适配不同民族需求”与“服务经济生活”,各政权间的普法经验相互借鉴,既推动了多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合,也为明清时期“多元一体”的普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而在紧随其后的明清两代,随着中央集权制度达到顶峰与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普法惠民实践进入“制度固化与民间参与”并行的阶段,既延续了“自上而下的权威普法”传统,又催生了“自下而上的民间学法”潮流,形成“官方主导、民间辅助”的二元普法格局。

明朝以“重典治国”为开篇,将普法与基层治理深度绑定。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撰《大明律》,并为让百姓易懂,专门组织人员编写《大明律直解》《大诰》等通俗普法读物——《大诰》以案例为主,收录“谋逆”“贪腐”“斗殴”等典型案件,用口语化文字写成,要求“每户一本,家传人诵”,甚至规定“家中有《大诰》者,犯罪可减一等”,以政策激励推动律法普及;在基层,明朝推行“里甲制度”,要求里正、甲首每月召集村民“宣读《大诰》条文”,并在村口、祠堂悬挂律法牌匾,确保“田野之民,无不周知”。到明中后期,商品经济繁荣催生了大量民事纠纷,地方官开始编印《盟水斋存牍》等“司法案例集”,将田宅买卖、借贷契约等纠纷的判决依据与律法条文结合,既供官吏参考,也让商人、市民知晓如何通过法律维护权益,民间“讼师”群体逐渐兴起,间接推动了百姓对律法的学习需求。

清朝在继承明朝普法制度的基础上,更注重“礼法融合”与“多民族普法适配”。顺治帝入关后,迅速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并沿用“律+例”的普法模式——“律”为根本条文,“例”则根据时代需求增补,如针对“海禁”“漕运”等新规,朝廷会及时编订“条例”并下发至各省,由地方官通过“宣讲圣谕”的形式告知民众;在汉族聚居区,清朝延续“里甲宣讲”传统,将律法内容融入“乡约”,如每月初一、十五,乡绅与官吏共同主持“乡约讲读”,先讲“圣谕广训”,再解读与民生相关的律法条款,实现“礼教”与“律法”的同步传播;在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清朝则推行“因俗而治”的普法策略:针对蒙古族颁布《蒙古律例》,用蒙古文编写普法小册子;针对藏族制定《钦定藏内善后章程》,通过驻藏大臣与活佛合作宣讲;针对回族则参照“回回习俗”调整律法执行方式,确保不同民族均能理解并遵守规则。

明清两代的普法,还出现了“民间普法力量崛起”的新趋势。明朝中后期至清朝,民间书坊开始刊印《律法便览》《刑律详解》等通俗普法读物,内容侧重“婚姻、继承、债务”等民事领域,语言浅显易懂,价格低廉,成为百姓学法的重要载体;部分地方乡绅还会自发组织“律法讲解会”,邀请退休官吏或熟悉律法的文人,为村民解答法律疑问,弥补官方普法的不足。这种“官方主导+民间参与”的普法模式,既强化了中央集权对基层的控制,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让“知法、守法”的观念进一步渗透到市井乡野,成为传统中国普法惠民实践的成熟形态。

而在欧洲各国,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于普法惠民领域,便已孕育出与城邦文明、共和制度深度绑定的早期实践,呈现出“公民参与”与“成文法普及”的鲜明特征。

在古希腊,以雅典为代表的城邦将“法律公开”视为民主政治的核心。雅典城邦会将法律条文刻于广场的“白柱”之上,供所有公民查阅,确保“法律不为少数人垄断”;同时通过“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等制度,让公民在参与政务决策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自然学习并理解法律——例如公民在陪审法庭审理案件时,需依据城邦法律判断是非,这种“实践式普法”让法律从抽象条文变为公民可感知的行为准则。此外,古希腊的哲学家们也为普法注入思想内核,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法律应是城邦的灵魂”,亚里士多德则提出“法治优于人治”,这些理念通过学园讲授、公共辩论等形式传播,让“尊重法律”成为城邦公民的共识。

古罗马的普法实践则更侧重“成文法典的体系化与传播”。罗马共和国时期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公开的成文法,其条文被刻于十二块铜牌之上,立于罗马广场,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平民得以通过阅读铜牌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随着罗马疆域扩张,为适应多民族治理需求,罗马法逐渐发展出“万民法”,朝廷会派遣“法务官”前往各行省,通过审理案件、宣讲法律条文的方式,将罗马法普及至被征服地区。罗马帝国时期,皇帝还会组织法学家编撰《查士丁尼法典》等法律汇编,这些典籍不仅是司法裁判的依据,更通过学校教育、官吏培训等渠道传播,成为欧洲后世法律与普法实践的重要源头。

就在这之后不久,伴随着封建王朝中世纪的到来,欧洲的普法惠民实践因社会结构的变革,从“公民主导的民主普法”转向“教会与王权共治的层级化普法”,法律的普及与宗教教义、封建等级制度深度交织。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教会成为普法的重要力量。教会通过编撰《教会法》,将宗教戒律与世俗法律结合,例如规定“禁止偷盗”“遵守契约”等,既作为宗教教义的一部分,也作为社会行为准则;神父在教堂讲经时,会将《教会法》的核心内容融入布道,用民众熟悉的宗教语言解读法律要求,让“守法”与“守教规”形成绑定,借助宗教的影响力实现法律的渗透。同时,教会还在修道院设立学校,教授《教会法》与基础法律知识,培养懂法的神职人员与贵族子弟,这些人成为中世纪早期法律传播的核心群体。

而世俗王权与封建领主则围绕“领地治理”开展普法。国王通过颁布“王室法令”,规范税收、兵役、领主与农奴的关系等,这些法令会由宫廷官吏传递至各封建领主,再由领主通过“庄园法庭”向农奴宣讲——庄园法庭是中世纪基层普法的重要场景,领主或其代理人会在法庭上宣读相关法令,审理农奴间的纠纷(如土地租赁、牲畜纠纷等),让农奴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知晓领主的规则与王室的法律边界。不过,中世纪的普法带有强烈的等级色彩:贵族与教士掌握更完整的法律知识,可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特权;而农奴则多只能接触与自身义务相关的法律条款,普法的“惠民属性”更多体现为维持领地秩序,而非保障底层权益。这种“宗教与王权共治、等级差异明显”的普法模式,虽与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不同,却也为欧洲近代法治与普法体系的形成积累了历史经验。

与此同时,在同时期的古印度、阿拉伯世界、美洲和非洲地区,对于普法惠民领域的认知理解与认识,也依托各自独特的文明底色与社会结构,形成了“宗教教义引领”“商贸需求驱动”“部落传统延续”等差异化的实践路径,共同构成人类法治智慧的多元图景。

在古印度,普法惠民深度融入宗教与种姓制度,呈现“教义即律法”的鲜明特征。以《摩奴法典》为核心,古印度将婆罗门教的伦理规范与法律要求紧密结合,法典不仅明确种姓间的权利义务(如婆罗门享有免税特权、首陀罗需服务高种姓),更将“不杀生”“诚实”等宗教戒律转化为普遍的行为准则。普法传播主要依赖婆罗门阶层:他们作为宗教与知识的垄断者,通过在寺庙讲经、主持宗教仪式等方式,向民众口头传授《摩奴法典》的核心内容,用神话故事解读法律后果(如“违法者将坠入地狱”),让律法与宗教信仰深度绑定;即使在孔雀王朝等统一政权时期,官方也多借助宗教势力推行律法,确保“守法”与“守教”形成共识,这种“宗教化普法”虽强化了社会秩序,却也固化了种姓差异,普法的“惠民”更偏向于维护宗教主导下的社会稳定。

阿拉伯世界的普法实践则以伊斯兰教教义为核心,兼具“统一性与灵活性”。伴随伊斯兰教的传播与阿拉伯帝国的扩张,《古兰经》中的律法原则(如财产继承、商业交易、婚姻家庭等)成为普法的核心内容,哈里发政府会组织学者编撰《圣训实录》与教法着作(如《布哈里圣训实录》),明确律法细则。在帝国境内,清真寺成为普法的核心场所:阿訇在“聚礼日”宣讲时,会结合《古兰经》与教法,解读与民众生活相关的条款(如“公平交易”“救济贫民”),用阿拉伯语(后逐步结合地方语言)让不同阶层民众理解规则;针对跨区域商贸需求,帝国还通过“卡迪”(教法执行官)在市集设立法庭,审理商业纠纷,在断案过程中向商人、小贩普及商贸律法,既保障了丝绸之路沿线的交易秩序,也让普法与经济活动深度融合,体现出“宗教教义与商贸需求双驱动”的特色。

美洲地区的古文明(如玛雅、阿兹特克、印加)则基于农业社会与神权统治,发展出“神权仪式与行政规范结合”的普法模式。玛雅文明通过刻有象形文字的石碑、壁画,记录历法、税收、祭祀相关的规则,祭司在神庙祭祀仪式中,会向民众解读这些“神授的律法”(如按时缴纳粮食贡品、参与公共工程),用宗教权威强化规则的约束力;阿兹特克帝国在首都特诺奇蒂特兰设立“最高法庭”,由贵族与祭司共同制定律法,再通过“信使制度”将律法传递至各城邦,城邦首领通过广场集会向民众宣讲,内容聚焦“维护城邦安全”“分配土地”等核心事务;印加帝国则依托“结绳记事”记录律法(如人口普查、赋税额度),由“印加贵族”与“地方长官”组成的管理团队,在村庄中通过口头宣讲与实际示范(如指导土地分配),让民众理解帝国的规则,这种“以神权为背书、以行政实践为载体”的普法,虽缺乏成文法典,却也适配了美洲古文明的治理需求。

而在非洲地区,普法惠民则多延续部落传统,呈现“习惯法主导、长老共治”的特点。在西非的马里帝国、桑海帝国,以及东非的斯瓦希里城邦,律法多以“部落习惯法”为核心,内容涵盖土地继承、婚姻纠纷、部落冲突调解等。普法传播主要依赖部落长老:长老会在部落集会(如丰收庆典、成年仪式)上,通过讲述祖先的故事、回顾过往的调解案例,将习惯法的核心原则(如“土地归部落共有”“伤人需赔偿牲畜”)传递给族人;即使在跨部落的商贸活动中(如西非的黄金贸易、东非的海上贸易),也多由各部落长老共同商议“贸易规则”,再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告知商人,确保交易公平。非洲的普法虽未形成统一的成文体系,却以“贴近生活、尊重传统”为核心,让习惯法成为维系部落凝聚力、保障民众基本权益的重要支撑。

而在东亚与东欧地区,除了中国以外,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古代文明,以及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这一时期,同样在对应领域,留下了独特印记。

日本的普法惠民实践长期受中国影响,却也逐步发展出贴合本土社会结构的特色。大化改新后,日本效仿唐朝《唐律疏议》制定《大宝律令》,朝廷通过“太学”培养懂法的贵族子弟与官吏,再由这些人将律法传递至地方——地方国司会定期召集郡司、里正,宣读律令中关于赋税、徭役、户籍的条款,确保基层执行;到幕府时代,普法重心从中央转向武家政权,幕府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武家法)与各藩的“藩法”,会由武士阶层向领地内的农民、町人宣讲,内容侧重“遵守领主权威”“履行劳役义务”,同时保留了“村法”等民间自治规则,形成“武家法+地方习惯”的普法格局。日本的普法始终注重“本土化改造”,例如将中国律法中的“家族伦理”与本土“武士道精神”结合,让规则更易被民众接受。

朝鲜半岛(以高丽、朝鲜王朝为代表)则深度借鉴中国法治经验,形成“儒法结合”的普法模式。高丽王朝参照《唐律》制定《高丽律》,设立“律学博士”教授律法,同时通过“科举制度”选拔懂法官吏,这些官吏在地方任职时,会以“乡校”为载体,将律法与儒家“忠孝”思想结合宣讲,例如在讲解“不孝罪”时,会融入儒家孝道理念,让普法兼具教化与规范功能;朝鲜王朝时期,朝廷编撰《经国大典》,将律法细化为行政、军事、民事等类别,地方官会定期发布“教旨”,用通俗语言解读与民生相关的条款(如土地买卖、婚姻登记),并在村口设立“公告牌”张贴重要律法,确保百姓知晓规则。朝鲜半岛的普法始终强调“中央集权下的全民覆盖”,与中国的普法理念一脉相承,同时融入本土对儒家文化的尊崇,让律法更具文化认同感。

俄罗斯与东欧国家的普法则受东正教与封建农奴制影响较深。基辅罗斯时期,俄罗斯以《罗斯法典》为基础,律法内容多与部落习惯、农奴管理相关,普法传播主要依赖东正教会与贵族:神父在教堂布道时,会将“守法”与“敬畏上帝”结合,用宗教故事解读律法(如“偷盗者将受上帝惩罚”);贵族则通过“庄园法庭”向农奴宣讲自身权利与农奴的义务,确保农奴遵守劳役、赋税规则。东欧的波兰、匈牙利等国,在中世纪时同样依托基督教(天主教)开展普法,教会通过编撰《教会法汇编》,向民众传播与婚姻、继承相关的法律规范,世俗国王则通过颁布“王室法令”,规范贵族与市民的关系,法令由地方行政官在市集宣读,确保不同阶层知晓自身行为边界。这些地区的普法虽带有宗教与封建等级色彩,却也为近代东欧法治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至于东南亚地区,其普法惠民实践则依托“多元文明交融”与“热带农耕、海上商贸双驱动”的社会特征,形成“宗教戒律、部落传统、商贸规则交织”的独特形态,既吸收周边文明的法治智慧,又保留本土治理特色。

在中南半岛的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普法深度融合佛教文化与君主专制。越南自李朝起,效仿中国律法制定《刑书》,同时将佛教“慈悲为怀”的理念融入律法执行,例如对老弱病残减免刑罚;朝廷通过“国子监”培养懂法官吏,地方官在宣讲律法时,会结合佛教寺庙的“法会”,用僧侣的影响力传递规则,让“守法”与“积德行善”形成关联。泰国(暹罗)的大城王朝时期,国王颁布《王法》规范社会秩序,律法会由宫廷使者传递至各府,再由府尹联合当地寺庙的高僧,在市集、村庄宣讲,内容既包括“效忠国王”“缴纳赋税”,也涵盖“保护耕牛”“公平交易”等与农耕、商贸相关的条款,佛教的“因果报应”理念成为强化律法约束力的重要辅助。柬埔寨吴哥王朝则通过在寺庙石碑上镌刻律法条文(如《吴哥碑铭》),将国王的命令与宗教祭祀规则结合,石碑立于公共区域,供民众阅读,同时由祭司向民众解读条文背后的“神权意志”,确保律法的权威性。

而在马来群岛(如印尼、马来西亚),普法则更贴合海上商贸与部落自治的需求。因地处“海上丝绸之路”要冲,当地文明很早就形成了规范商贸的“海商法”(如《罗阁法典》中的商贸条款),这些规则会由港口的“头领”与商人行会共同制定,再通过“市集公告”的形式告知往来商船与本地商人,内容包括“货物交易流程”“关税缴纳标准”“纠纷调解方式”,确保跨区域商贸有序进行。同时,岛屿上的部落社群保留着“ adat”(传统习惯法),部落长老会在“部落会议”上宣讲习惯法,规范土地分配、婚姻嫁娶、邻里互助等事务,例如“土地归部落共有,按需分配”的规则,通过口耳相传与仪式确认的方式,成为部落成员的行为准则。此外,伊斯兰教传入后,马来群岛的普法又融入《古兰经》的律法原则(如财产继承、商业伦理),阿訇在清真寺讲经时,会将伊斯兰教法与本地习惯法、商贸规则结合解读,形成“三法交融”的普法特色。

无论是中南半岛的“佛儒结合”,还是马来群岛的“商贸与部落传统并重”,东南亚的普法惠民始终以“适配本地需求”为核心,既吸收外来文明的法治经验,又不脱离自身农耕与商贸并存的社会现实,成为人类法治文明多元发展中极具地域特色的一环。

不久之后,伴随着新航路开辟、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科学革命与启蒙运动的相继涌现,再到改写世界格局的两次工业革命,以及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代表的重大历史事件,人类社会在新兴生产力与制度变革的双重激荡下加速转型。从中国晚清的器物革新、辛亥革命的制度探索,到五四运动的思想觉醒、抗日战争的浴血奋战,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自力更生、改革开放的拥抱世界,直至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从欧洲各国由封建制向资本主义的跨越,到全球范围内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在这一系列反抗侵略、争取独立、维护和平、迈向现代化的壮阔进程中,在普法惠民领域,也突破了传统“宗教背书”“王权主导”的框架,迈入“现代法治理念引领、全民权利保障为核心”的转型新阶段,呈现出“思想解放推动规则重构、社会变革倒逼普法升级”的鲜明特征,全球各国的实践既相互影响,又因历史背景差异而各具路径。

而在这一跌宕起伏的近现代历史进程中,伴随着列强入侵丧权辱国,面临国家民族危难危亡,到后来一步一步打败侵略者,获得自主权,赢得独立实现发展走向繁荣富强等一系列相当漫长且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深知曾经因为不懂得国际法律和先进的法律体系,因而被帝国主义和其他军阀豪绅所欺辱残害,民族社会国家利益严重受损。同时在面对如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机遇挑战齐驱,变数无穷无尽之时代,如何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公民知法懂法用法维护自身正当诉求,加强法律法规公信力与顺应时代变化发展的灵活性,同时及时制止法律漏洞所造成的一系列多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也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思考的话题。

在中国,普法惠民始终与民族独立、国家建设、社会进步深度绑定,逐步从“救亡图存的工具”转变为“保障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的核心支撑。晚清时期,为应对内忧外患,朝廷推行“新政”,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首次引入“罪刑法定”等现代法治理念,通过开办法律学堂、翻译西方律典、向民众宣讲“新政律法”(如工商业保护、近代税收制度),开启传统普法向现代转型的序幕;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明确“主权在民”,通过报刊、传单等形式向民众普及“公民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让普法首次与“民主共和”理念结合;五四运动时期,先进知识分子通过《新青年》等刊物,批判封建法制的专制性,传播西方“民主、法治”思想,推动民众从“被动守法”向“主动追求权利”转变;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通过“冬学”“黑板报”“戏剧宣传”等通俗形式,向群众宣讲“减租减息”“男女平等”“抗日救国”相关律法,让普法成为动员群众、巩固根据地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年宪法颁布后开展的“宪法宣传周”,到改革开放后“一五”普法至“八五”普法的持续推进,普法内容从“阶级斗争相关规则”转向“市场经济法规”“公民权利保障”(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式也从“行政宣讲”拓展到“媒体传播、法治教育进校园”等多元模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动普法惠民向“精准化、生活化”升级,通过“法律明白人”“枫桥经验”“线上法律服务平台”等,让法律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真正实现“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

在欧洲与全球其他地区,普法惠民则伴随资本主义制度确立、殖民地独立浪潮、人权运动兴起而不断演进。新航路开辟后,欧洲各国为规范海外殖民与商贸,通过颁布《海商法》《殖民地条例》,并向商人、殖民者宣讲相关规则,普法成为服务资本扩张的工具;启蒙运动时期,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等思想传播,推动民众对“法律应保障天赋人权”形成共识,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人权宣言》,通过街头演讲、革命报刊等形式向民众普及“自由、平等、博爱”,让普法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思想武器;两次工业革命后,欧洲各国为缓解劳资矛盾、规范工业生产,相继颁布《工厂法》《劳动法》,政府通过设立劳工局、发放普法手册,向工人与资本家宣讲劳动权益与企业责任,普法的“社会福利属性”首次凸显;两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殖民体系瓦解,亚非拉国家在独立过程中,纷纷制定本国宪法,通过“全民宪法宣传”(如印度的宪法普及运动、非洲国家的独立律法宣讲),将“国家主权”“公民权利”植入民众认知,同时借鉴西方现代法治经验,结合本土传统,构建适合自身的普法体系;20世纪以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的颁布,推动“人权保障”成为全球普法的共同主题,各国通过学校法治教育、媒体公益普法、非政府组织参与等,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基本人权”成为普遍共识。

这一时期的普法惠民,彻底打破了传统社会“等级化”“宗教化”的局限,核心从“维护统治秩序”转向“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形式从“单一行政宣讲”转向“多元主体参与、多种媒介传播”,且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各国普法经验相互借鉴(如中国借鉴西方现代法治理念、西方学习中国基层普法的“群众路线”),共同推动人类法治文明向更公平、更普惠的方向发展。

展望未来,在普法惠民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度渗透与社会治理需求的升级,将彻底打破“时空限制”与“信息壁垒”,迈入“智能化、精准化、场景化”的全新阶段,让“公平正义”以更便捷、更贴近民生的方式融入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人工智能(ai)将成为普法惠民的“个性化助手”。通过训练专业的法律ai模型,民众可随时通过手机app、智能音箱获取“一对一”的法律解答——无论是租房合同中的条款疑问、劳动纠纷中的权益维护,还是家庭婚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ai都能基于用户的具体场景(如“刚毕业的租客被房东乱扣押金”“孕妇被公司变相辞退”),精准匹配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并以口语化、可视化的形式(如动画短片、情景对话)解读,替代传统“找律师、查法条”的复杂流程;同时,ai还能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定制普法内容,为农民工群体推送“欠薪维权流程”,为老年人解读“防电信诈骗法律知识”,为青少年打造“校园欺凌应对指南”,实现“千人千面”的精准普法。

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将为普法惠民注入“透明化与可信度”。借助大数据分析,政府与司法部门可实时掌握民众最关注的法律领域(如近年来的直播带货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动态调整普法重点,避免“盲目普法”;区块链技术则可应用于法律文书的存证与查询,例如将常见的合同模板(租房、劳务、借贷)上传至区块链,民众不仅能免费获取经过法律认证的模板,还可追溯模板的修订历史与法律依据,确保使用的规范性;此外,通过区块链记录“普法效果数据”(如某一地区民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晓率、相关纠纷的下降比例),还能让普法工作的成效更透明、可量化,为后续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元宇宙与虚拟现实(vr)技术将打造“沉浸式普法场景”,让法律知识从“抽象理解”变为“亲身感知”。例如,通过vr设备,民众可“走进”虚拟法庭,以“陪审员”“当事人”的视角体验庭审流程,直观了解“举证、辩论、判决”的法律环节,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针对青少年普法,可构建“校园法治体验馆”,让学生在虚拟场景中模拟“拒绝校园欺凌”“正确应对网络谣言”等情境,通过互动操作学习相关法律后果;对于复杂的法律条文(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界定),还可通过元宇宙中的“案例还原”,动态演示不同情境下的法律判断,帮助民众更深刻地理解法律边界,而非单纯记忆条文。

同时,技术发展也将推动普法主体的“多元化协作”:除了政府与司法部门,互联网企业可通过平台优势(如短视频平台的普法账号、电商平台的合规提示)参与普法;社会组织与法律志愿者可借助线上协作工具,共同开发普法课程、解答民众疑问;甚至普通民众也能通过“普法内容共创平台”,分享自身的法律维权经历,成为普法的“民间力量”。不过,未来普法也需应对技术带来的挑战,如防范ai生成虚假法律信息、保障老年人等群体对智能技术的适应能力,确保技术始终服务于“惠民”本质,而非制造新的“数字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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