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庭审现场的焦点交锋(1/2)

再审法庭的法槌声在肃穆的空间里回荡,金属敲击木桌的脆响让空气瞬间紧绷。陈砚穿着深色西装,站在辩护席前,目光扫过旁听席——李明华母亲坐在第一排,双手紧紧攥着衣角,保温桶放在脚边;陆瑶拿着笔记本,眼神里满是期待;周明远和律所的几位律师坐在后排,无声地传递着支持的目光。

审判长敲响法槌后,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李明华穿着崭新的蓝色衬衫,从被告人席站起来时,身体微微颤抖,目光下意识地看向母亲,老人立刻红了眼眶,却用力挤出一个微笑,无声地告诉他“别怕”。

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首先宣读了原审判决书,强调“当年证据链完整,李明华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基本吻合”。话音刚落,陈砚立刻举手申请质证:“审判长,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链完整’存在重大瑕疵。第一,关键物证凶器的送检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72小时,远超法定24小时期限,且无保管链条记录,存在被污染或替换的可能;第二,所谓‘李明华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吻合’,实为办案人员诱导性讯问后的记录,李明华当庭翻供,却未被记录在案;第三,现场提取的陌生指纹未与任何人比对,直接标注为‘与本案无关’,这三点足以证明原判决证据不足。”

他一边说,一边示意小张播放提前准备好的《原案卷漏洞对比图》,投影幕布上清晰显示出凶器送检时间矛盾、指纹未比对等关键问题,每一个漏洞都用红色箭头标注,搭配着法律条文依据。旁听席上响起轻微的议论声,李明华母亲的肩膀渐渐放松了些,悄悄挺直了脊背。

公诉机关立刻反驳:“即使原案卷存在瑕疵,也不能证明李明华无罪。当年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与李明华的口角记录,仍能证明其有作案动机和嫌疑。”

“关于作案动机,所谓‘口角记录’实为菜市场摊主的模糊证言,摊主甚至无法确认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的是李明华。”陈砚拿出李明华工友的考勤记录和火车票,递交给合议庭,“而李明华案发时在邻市打工,有5名工友的书面证言和工地考勤记录证明,火车票的购票时间、乘车记录与案发时间完全吻合,足以排除其作案可能。”

庭审的焦点很快转移到真凶张强的供述上。公诉机关质疑:“张强的供述存在串供可能,且其作案细节与现场勘查存在差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张强的供述不存在串供可能。”陈砚示意小张播放张强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画面里,张强详细描述了“用木柄水果刀捅伤被害人”“丢弃黑色双肩包”“烟盒掉在小卖部附近”等细节,甚至提到刀身“有一道磨痕,在刀柄下方三厘米处”——这一细节与王包工头回忆的“搅拌机里发现的刀身有磨痕”完全一致。

“这些细节只有真凶才能知道。”陈砚指着投影幕布上的画面,“审讯录像显示,张强供述时没有受到任何胁迫,且其描述的刀身磨痕、包内物品(三百元现金、被害人身份证),均与我们后续找到的物证完全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如果是串供,不可能编造出如此多与实物匹配的细节。”

为了进一步印证,陈砚申请传唤老王出庭作证。老王穿着干净的衬衫,走到证人席时,虽然眼神还有些紧张,但声音很坚定:“2014年3月15号晚上,我看到一个穿黑色夹克的男人从案发现场跑过,左手腕有个虎字纹身,跑的时候掉了一个红塔山烟盒。我当时怕被报复,没敢说实话,直到陈律师找到我,我才敢把真相说出来。”

公诉机关立刻提问:“十年前的事,你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楚?会不会是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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