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仲裁庭上的“证据博弈”(1/2)

质证庭审当天的清晨,陈砚提前半小时抵达仲裁委,手里攥着一摞厚厚的反驳材料。团队成员小林抱着笔记本电脑跟在身后,额角还带着赶路的薄汗:“陈律师,昨晚我们连夜联系了‘兼职证明’上提到的三家工地,其中两家明确表示没有这几位农民工的入职记录,还有一家已经倒闭半年了,根本不可能雇佣他们。另外,我们还整理了农民工近半年的考勤照片和宿舍签到表,能证明他们每天都在宏业的工地干活,没有时间去其他地方兼职。”

陈砚点点头,将材料按“工地否认证言”“考勤记录”“住宿证明”分类整理好,指尖划过宏业公司提交的“兼职证明”——纸张边缘泛着不自然的光泽,盖章的位置比正规文件偏左,签名的字迹也透着刻意模仿的僵硬。“等会儿庭审时,先让农民工当庭对质,再提交我们的反驳证据,最后申请司法鉴定,彻底戳穿这份假证明。”他压低声音叮嘱,“宏业的律师肯定会狡辩,你们注意记录他的漏洞,关键时刻补充提问。”

八点五十分,宏业公司的团队走进仲裁庭。王律师穿着笔挺的西装,手里拿着文件夹,脸上带着胸有成竹的笑意,与上次庭审时的慌乱截然不同。他路过陈砚身边时,刻意停顿了一下:“陈律师,希望今天能拿出像样的证据,别浪费大家的时间。”

陈砚没接话,只是淡淡瞥了眼他手里的文件夹——那里面除了“兼职证明”,或许还藏着其他拖延的手段。

九点整,仲裁员敲下法槌,庭审正式开始。王律师率先发言,将“兼职证明”复印件分发给仲裁员和陈砚,语气笃定:“我方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中的老郑、老张等6人,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同时在城东建材厂、城南汽修厂等三家单位兼职,每月已领取兼职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一时期内,劳动者不能重复主张工资,因此我方无需支付所谓的‘欠薪’。”

他说完,还特意看向旁听席上的宏业负责人,对方微微点头,神色放松了不少。

仲裁员看向陈砚:“申请人方是否有异议?请出示反驳证据。”

陈砚起身,将整理好的材料递上去,声音清晰有力:“首先,我方对‘兼职证明’的真实性存疑。我们联系了证明上的三家单位,城东建材厂和城南汽修厂均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从未雇佣过这6名农民工;至于城西预制板厂,经工商查询,已于2023年9月注销,不可能在11月雇佣员工。这些否认证言和工商注销记录,足以证明‘兼职证明’是伪造的。”

仲裁员翻看材料,眉头渐渐皱起。王律师的脸色变了变,立刻反驳:“说不定是这三家单位怕麻烦,故意否认!仅凭书面说明,不能证明他们没兼职!”

“那考勤记录和住宿证明总不会假吧?”陈砚示意小林打开电脑,投影幕布上立刻显示出农民工的考勤照片——每天早上六点半,老郑等人在宏业工地门口的签到板前拍照,背景里的塔吊和施工楼能清晰证明地点;还有宿舍管理员的签到表,每晚十点记录“全员在宿”,没有外出兼职的时间窗口。

“从考勤记录能看出,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早上六点半上工,晚上七点下工,饭后就回宿舍休息,根本没有时间去其他单位兼职。”陈砚指着投影上的签到表,“宿舍管理员可以出庭作证,证明他们近半年来几乎没有夜不归宿的情况。”

王律师的额头渗出冷汗,他没想到陈砚会收集到这么细致的证据。宏业负责人在旁听席上坐不住了,频频用眼神示意王律师,让他想办法挽回局面。王律师定了定神,又抛出新的质疑:“就算没有兼职,这些考勤照片和签到表也没有我方盖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说不定是你们在其他工地拍的,故意伪造地点!”

“这个问题,我们早就考虑到了。”陈砚拿出手机,播放一段视频——画面里,老郑正在宏业工地的3号楼顶层砌墙,背景里能看到工地围挡上“宏业建筑”的标语,还有远处的城市地标建筑。“这是我们上周去工地拍摄的视频,能明确证明考勤照片的地点就是宏业工地。另外,我们还向住建局申请了宏业工地的施工进度备案表,上面记录的3号楼施工时间,与农民工的考勤记录完全一致,这足以佐证他们的工作地点和时长。”

仲裁员接过施工进度备案表,仔细核对后,看向王律师:“被申请人方对这份备案表有异议吗?这是住建局出具的官方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王律师张了张嘴,却半天说不出话来。他手里的“兼职证明”本就是伪造的,面对官方备案表和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任何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陈砚趁热打铁:“我方申请对宏业公司提交的‘兼职证明’进行司法鉴定,包括纸张的生产时间、印章的真伪、签名的形成时间,以确认其是否为近期伪造。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伪造重要证据妨碍诉讼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方保留向法院申请对宏业公司进行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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