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官制2(1/2)

二、地方官制

(一)省级

- 总督(正二品):一省最高军政长官,统管全省行政、军事、司法,节制巡抚及以下官员。

- 巡抚(从二品):协助总督,专管行政、民政、财政,可直接向大都督府奏事。

- 省布政使(从二品):掌全省财政、田赋、户籍,隶属于户部。

- 省按察使(正三品):掌全省司法、刑狱、监察,隶属于大理寺。

- 下辖机构:

1. 省法院(正三品):设院正一人(正三品),掌全省重大案件审理,下辖各府法院。

2. 省警察局(正三品):设局长一人(正三品),掌全省治安、缉捕,下辖各府警察局。

3. 省劝学所(正四品):掌全省教育、科举筹备,隶属于礼部,设学政一人(正四品)。

4. 省农工商分局(正四品):掌全省农工商事务,隶属于农工商部,设局长一人(正四品)。

5. 省邮传分局(正四品):掌全省邮政、航运管理,隶属于邮传部,设局长一人(正四品)。

6. 省铁路局(正四品):掌全省铁路支线规划、修建、运营与维护,隶属于中央铁路局,设局长一人(正四品),衔接全国铁路干线,统筹府级铁路终端建设。

7. 省交通厅(正四品):掌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驿站建设管理,隶属于中央交通部,设厅长一人(正四品),衔接府级铁路与县镇交通网络。

8. 省宣传分局(正四品):掌全省政策宣传、舆情疏导、文化传播,隶属于中央宣传部,设局长一人(正四品)。

9. 省中央银行分行(正四品):掌全省货币流通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国库省级事务,隶属于中央银行,设行长一人(正四品)。

(二)府级(府,辖数县)

- 知府(从四品):府级最高行政长官,统管府内行政、民政、财政、司法。

- 同知(正五品,设二人):分掌民政与司法。

- 通判(正五品):协助知府,监督行政与司法,可直接上报省级。

- 下辖机构:

1. 府法院(正五品):设院长一人(正五品),掌府内刑事案件及重大民事案件审理,承接县级上报案件。

2. 府警察局(正五品):设局长一人(正五品),掌府城及辖区治安。

3. 府税课司(正五品):掌府内税收、田赋征收,隶属于户部,设司长一人(正五品)。

4. 府学官(正五品):掌府学教育、生员管理,隶属于礼部,设学官一人(正五品)。

5. 府农工商署(正五品):掌府内农业生产、商业贸易、手工业监管,隶属于农工商部,设署长一人(正五品)、副署长一人(从五品),下辖农业科、商业科、工矿科。

6. 府邮传署(正五品):掌府内邮政投递、驿站管理,隶属于邮传部,设署长一人(正五品)、副署长一人(从五品),下辖邮政科、驿站科。

7. 府铁路分局(正五品):掌府内铁路站点运营、维护与客货集散,为铁路管辖终端机构,隶属于省铁路局,设局长一人(正五品),衔接省际铁路与府内交通。

8. 府交通局(正五品):掌府内公路、水路建设维护与运输监管,隶属于省交通厅,设局长一人(正五品),承接府铁路分局客货转运至县镇。

9. 府宣传署(正五品):掌府内政策宣传、舆情收集与文化活动组织,隶属于省宣传分局,设署长一人(正五品)。

10. 府中央银行支行(正五品):掌府内货币流通、民间金融监管,隶属于省中央银行分行,设行长一人(正五品),为县级金融事务上级统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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