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章 吴用的综合分析和证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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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点: 遇害地点在其自家后院地窖;凶器推测为铁锤类钝器(案卷记载尸体颅骨粉碎性骨折)。
古董转移由郑彪子亲自负责,藏匿点可能涉及王麻子早期在黑芝麻胡同的一处秘密仓库。
此案是王麻子由“混混”蜕变为“悍匪”的标志,也是其后来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死刑的核心理由之一。
2. 历史血债(七十年代武斗期间):
· 案卷中提及,王麻子在七十年代中期某次“派系”械斗中,为争夺一处废弃仓库的控制权,亲手或直接指使手下,用铁棍、匕首等物,造成对方两人死亡(姓名:周志刚、李国胜)。
此虽属特殊时期旧账,但记载清晰,属故意杀人。
3. 黑市与暴力垄断:
· 八十年代初,其团伙已控制本区乃至辐射相邻区的“票证”(粮票、布票等)黑市、紧俏商品(如电子表、尼龙袜、外烟)的地下流通。
· 对不服管辖的“散贩”,轻则威胁殴打,重则制造“意外事故”或入室打砸。
案卷中有多名个体商贩证词,提及被郑彪子带人打断肋骨、砸毁货物。
二、郑彪子主要罪行及与你的关联线索:
1. 具体迫害手段(针对你“甲世界”身份的案例):
· 有证人(曾是其手下,后因分赃不均反目)供述,约1980年底至1981年初,郑彪子曾多次指使喽啰,对“北极阁头条一带做小买卖的张姓青年”(特征:身材偏瘦,面容斯文,卖过日用杂货、尝试过小吃摊)进行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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