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 外阜司定规(1/2)
崇祯四年六月初十,乾清宫的早朝罕见地拖了一个时辰。当朱由检提出“设外阜司统管海贸与工商税”时,殿内先是一片死寂,随即就像被投入石子的湖面,炸开了嗡嗡的议论声。
“陛下,万万不可!”东林党出身的左都御史曹于汴率先出列,花白的胡须气得发抖,“海禁乃祖制,开海已属冒进,再设外阜司专管,岂不是让勋贵专断财路?江南工商历来由地方官管辖,突然换由朝廷新设衙门统管,恐生乱子!”
朱由检没看他,目光扫过殿内:“曹御史说祖制,那朕倒要问问,祖制里可有‘士绅欠赋八十万两’?可有‘边军无饷哗变’?”他拿起温体仁拟好的《外阜司章程草案》,扬了扬,“今日朕就把外阜司的规矩定下来,谁再反对,先看看这章程里的条款,再想想祁彪佳的下场。”
话音落,殿内瞬间安静。王承恩上前,将章程副本分发给文武百官,朱由检则掰着手指,一条条念出细则,每一句都砸得人心里发沉:
一、外阜司权责划定
1. 统管范围:外阜司直属户部,总衙设在北京,在漳州、泉州、宁波、松江四地设分司,统管沿海海贸与江南、闽浙地区工商税,地方官无权干涉。
2. 核心职权:一是核发“海贸引票”,商船出海需持引票,注明货值、航线、返程日期,无引票者以走私论罪;二是制定税则,海贸按货值抽三成税,江南织机、棉布、瓷器等工商行业,按利润抽一成五税,禁止地方官额外加征杂税;三是督查商户,联合锦衣卫清查瞒报、逃税商户,勋贵名下商户若逃税,与平民同罪。
二、人员任用与制衡
1. 官员构成:外阜司总司设尚书一名,由英国公张维贤兼任;左右侍郎各一名,一名由成国公朱纯臣举荐勋贵担任,一名由温体仁从吏部选拔无党无派的文官担任。四处分司的主事,各由一名勋贵子弟和一名文官共同任职,相互监督。
2. 监察机制:督查司向各分司派驻监察御史,每月核查税银账目,若发现贪腐或偏袒,无论勋贵还是文官,一律先革职再审讯。税银运输需由锦衣卫护送,直接解缴户部国库,中途不得截留。
三、商户利好与约束
1. 利好政策:凡在海阜司登记、按规定缴税的商户,可享受三项优待——一是优先获得海贸引票,垄断南洋、日本航线的合法贸易权;二是免三年杂役,且可凭缴税记录向户部申请低息贷款;三是若遭士绅或地方官刁难,可直接向分司申诉,外阜司有权介入调查。
2. 约束条款:商户若瞒报货值或逃税,第一次罚缴三倍税银,第二次吊销引票、禁止参与海贸,第三次抄没家产;若勾结私商走私,与走私者同罪,重者可判斩立决。
四、勋贵利益与责任绑定
1. 利益分配:海贸税的三成收益中,一成归勋贵集体所有,由张维贤、朱纯臣牵头分配给参与外阜司的勋贵家族;但需抽取其中两成,用于补贴京营军饷,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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