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4章 创新方案(2/2)

“林地经营权入股?唐市长,这个想法很大胆,很有创新性!”市委政研室陈明主任第一个发言,眼里闪着兴奋的光,“这完全契合我们‘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共建共享利益联结机制’的试验方向!如果做成,就是一个极具价值的基层创新案例!我建议,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试验观察点’来设计和包装。”

财政局长刘斌则眉头紧锁:“市长,从财政和风险角度,我得提醒几点。第一,法律依据必须扎实。集体林权经营权入股非农旅游项目,目前缺乏明确的上位法直接规定,虽然有‘三变’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大方向,但具体到林地、到旅游,需要非常审慎地研究政策边界,最好能请省厅甚至部里的专家把关。第二,股权估值和收益分配是难点。林地景观价值怎么评估?保底收益标准怎么定?与未来景区运营主体的利润如何核算、如何分配?这些都需要建立一套清晰的、公认的规则,否则后患无穷。第三,财政补偿资金怎么办?如果村民选择入股,那原计划的补偿款还发不发?如果发,和入股是什么关系?如果不发,如何保障选择入股农户的即时权益?”

“刘局提的都很关键。”唐建科点头,“我的初步想法是,给村民选择权。愿意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标准执行。愿意尝试入股模式的,我们设计入股方案。补偿款可以作为他们入股的一部分‘本金’或风险保障金,也可以探讨其他形式。总之,原则是自愿、选择、权益保障。”

交通局长孙强挠头:“技术上,如果部分林地采用入股不征地,道路线位和施工会不会受影响?产权关系会不会更复杂?”

文旅局长秦海则关心运营:“入股后,这几户村民就成了‘股东’,虽然是小股东,但在景区规划、管理、运营上有没有话语权?怎么体现?如何避免未来在具体经营决策上产生矛盾?”

法制办主任扶了扶眼镜:“唐市长,各位领导,从法律实务角度,这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交叉地带,必须设计严密的法律文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入股林地的范围、用途限制、退出机制、风险承担等等。建议立即成立一个由法制办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财政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法律政策攻关小组。”

自然资源局的同志也介绍了连夜查到的信息:外省确有集体林权入股专业合作社发展林下经济的案例,但直接入股旅游公司的很少,且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本省尚无成熟先例。

讨论热烈而深入,争论、质疑、补充、建议,不断碰撞。唐建科认真听着,记录着。他需要的正是这种全方位的“压力测试”,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尽可能暴露在纸面上、会议桌上。

“好!”等大家讨论得差不多了,唐建科总结道,“陈主任说得对,这正体现了‘试验’的价值。刘局、秦局、孙局提的问题都很实际,必须解决。法制办牵头成立法律政策小组,立即启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全力配合,寻找政策依据和可行路径。财政、文旅、交通,从各自角度细化可行性评估和方案设计。”

他环视众人,语气铿锵:“我们就是要探索一条新路!一条既能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又能最大限度保障农民长期利益,还能形成发展合力的新路。难度很大,但意义更大。三天,我给大家三天时间,拿出一个合法、合规、合理、具有操作性的‘林地经营权入股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初稿,包括完整的法律风险评估、股权设计、收益分配模型、协议文本框架。三天后,我们带着这个初稿,再去李家坳,跟陈有田和乡亲们面对面商量。他们同意,我们就大胆试点;他们有顾虑,我们继续完善。但方向,就定这个了!”

散会后,唐建科叫住了吴天明:“通知青峰镇赵永春,让他这两天务必稳住局面,向陈有田他们透个风,就说市里正在认真研究他们提出的长远生计问题,会有新方案,让他们少安毋躁,也请他们想想,如果有一种方式,能让他们的林地在未来景区发展中一直有收益,他们觉得怎么样。”

“另外,”他走到窗边,看着楼下开始忙碌的各个部门,轻声说,“准备一下,我们可能很快需要去一趟省里,向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甚至省委政研室,专题汇报我们这个‘入股’思路,争取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