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跨境劳工维权(十)(1/2)
赵会长的律所在波士顿市中心的摩天大楼里,前台领着沈玉和陈曦走进会议室时,赵会长正在看文件,他穿着灰色西装,头发花白,戴着金边眼镜,看起来很严肃。
“沈博士,陈博士,坐,”他指了指对面的椅子。
“陈博士跟我提过你们的案子,我也看了你们发的材料,确实很棘手。
波士顿华人律师协会每年会处理 10起左右的跨境劳工维权案,成功率大概 60%,但像盛泰这样‘有保护伞、有离岸账户’的案子,还是第一次遇到。”
沈玉坐下,把马克查到的资金流水截图推过去:
“赵会长,这是马克刚查到的——周坤妻子的开曼公司账户,去年有三笔大额转账到瑞士私人银行,合计 120万美元。
马克还在查这家瑞士银行的背景,怀疑跟黑色组织有关,而‘山海’之前被警方认定为‘资助非法活动’的组织,这可能是个突破口。”
赵会长拿起截图,仔细看了半天,手指在桌子上敲了敲:
“如果能证明‘周坤的资金与非法组织有关’,不仅能让美国司法部介入,还能冻结他的离岸账户——美国《反洗钱法》第 311条明确规定,‘与黑色组织或非法组织有关的资金,可直接冻结’。
但关键是‘关联证据’,你们需要马克提供‘瑞士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资金的最终用途’,这些证据很难拿到,需要 fbi的国际司法协助。”
“我们已经跟 fbi的联络人沟通过,他们同意协助调查,但需要我们提供‘初步关联证据’,”陈曦补充,“马克正在联系瑞士的私家侦探,尝试获取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
“另外,我们昨天去工业园探查时,拍到了盛达运输的超载卡车,车牌号 ma-7329,fbi已经查到这辆车有 12次超载记录,都是周坤花钱私了的,这能不能作为‘周坤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
“可以,但不够,”赵会长摇头,“超载属于行政违法,处罚力度小,不足以让司法部重视。你们需要的是‘刑事违法证据’,比如‘强迫劳动’‘非法拘禁’‘洗钱’。”
根据美国《刑法典》第 18章第 1589条,‘强迫劳动最高可判 20年监禁,并处 25万美元罚款’,但要证明‘强迫劳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暴力、威胁或欺诈手段’,二是‘迫使他人提供劳动’,三是‘存在剥削目的’。
你们现在有林美华的伤情证词、联名求助信,但缺乏‘暴力威胁的直接证据’,比如保安打人的录像、周坤的威胁录音。”
沈玉拿出那张女工签名的求助信:“赵会长,这上面有 15个女工的签名,都提到‘被保安打骂’‘被关禁闭室’,还有杂货店老板的证词,这些能不能作为间接证据?”
“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但需要补强,”赵会长把求助信放回去。
“美国法院讲究‘直接证据优先’,如果只有间接证据,周坤的律师很容易反驳‘这是女工联合伪造的’。
你们必须拿到核心证据——要么是工厂的监控录像,要么是周坤本人的录音,要么是账本。这三个证据,至少拿到一个,我们才能接手案子。”
“账本在盛达运输的办公室里,有保安看守,还有监控,”沈玉说,“我们之前想派志愿者假装求职者进去,但是周坤招人要‘熟人介绍’,还得查身份证和签证,根本进不去。赵会长,您有没有办法?比如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账本?”
“现在还不行,”赵会长摇头,“申请法院调查令需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账本存在违法证据’,你们现在的证据还不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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