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法庭中的攻与判(1/2)
夏日的午后,阳光透过纱窗,在布满法律书籍的书架上投下斑驳的光影。孟念盘腿坐在地板上,正翻阅着一本厚重的《刑法学原理》。门轻轻被推开,母亲端着一盘切好的水果走了进来。
念念,在看什么这么入神?母亲将果盘放在女儿手边,目光落在她膝头的书本上。
妈,这本书里好多案例和你平时讲的好像。孟念仰起头,眼睛亮晶晶的,你当年要是做了律师,一定会很厉害吧?
母亲微微一怔,随即温和地笑了。她在女儿身旁坐下,手指轻轻抚过书架上那些被她翻旧了的法律典籍。
其实,妈妈考过律师资格证。
孟念惊讶地睁大眼睛:真的?那你为什么......
为什么还是老师?母亲接过话,语气平静中带着一丝遗憾,因为我发现,作为一名在职教师,法律不允许我兼职做律师。
看着女儿困惑的神情,母亲解释道:这不是针对老师的歧视,而是为了保证每个职业都能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你想,如果老师白天在学校上课,晚上还要去处理案件,会不会影响教学质量呢?
孟念若有所思地点点头。
不过,母亲话锋一转,如果妈妈是大学里的法学教授,情况就不一样了。法律允许高校的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因为他们需要实务经验来丰富教学。
这不公平!孟念脱口而出。
这不是公平与否的问题,而是职业分工的需要。母亲从书架上抽出一本《律师法解读》,就像足球场上,球员负责踢球,裁判负责判罚,各司其职,比赛才能顺利进行。
这个比喻让孟念来了兴趣:妈,那你详细说说,律师和法官到底有什么不同?
母亲思考片刻,整理着思绪:还记得你小时候看的《包青天》吗?如果把法庭比作一个足球场,那么律师就像是球场上的球员——
拼命想要进球得分?孟念抢答。
母亲赞许地点头,律师代表一方当事人,要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他们调查取证、法庭辩论,就像球员带球、传球、射门,目标明确——赢得比赛。
那法官就是裁判了?孟念恍然大悟。
聪明。母亲微笑,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他们听取双方律师的陈述,审查证据,然后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就像裁判要确保比赛公平进行,根据规则判定进球是否有效。
孟念沉浸在母亲的比喻中,突然想到什么:可是,如果裁判偏袒一方怎么办?
所以法律为法官设定了很多约束。母亲从书架上取出《法官法》和《律师法》,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一旦被发现徇私枉法,会受到严厉的惩处。而律师的职责就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辩护,这是他们的职业伦理要求的。
黄昏的光线渐渐斜长,书房里的对话还在继续。母亲讲述着她备考律师资格证时的点点滴滴,那些挑灯夜读的夜晚,那些让她着迷的经典案例,还有最终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虽然没能成为律师,但这些年教授法律知识,看着一届届学生走上法律岗位,也是一种延续。母亲的声音很轻,像是自言自语,法律从来不只是条文,更是人与人、职业与职业之间既相互制约又彼此成就的艺术。
孟念注视着母亲在夕阳中的侧影,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家里的书架上永远摆满法律书籍,为什么母亲总能把枯燥的法条讲得生动有趣。那不仅仅是一个未竟梦想的延续,更是一种职业精神的传承。
妈,我好像开始懂你了。孟念轻声说。
母亲转头看向女儿,眼中有什么在闪烁。她知道,今天这场偶然的对话,或许已在女儿心中播下了一颗种子。而法律的种子一旦生根,终将在适当的时机破土发芽,长成它应有的模样。
关于教师能否从事律师工作,实际情况比一律禁止要复杂。法律对此的限制是分情况、有条件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教学质量和维护法律服务的专业性。
教师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与区别
下面的表格梳理了不同类型教师面临的主要规定和限制:
教师类型 主要规定与限制 关键依据
高校法学教师\/研究人员 允许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需所在单位同意。 《律师法》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依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中小学等基础教育教师 原则上不允许。因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可兼职人员范围。部分情况下,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也不能申请公职律师。 《律师法》关于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的规定。
特定机构教师(如党校) 层级限制。例如,根据司法部批复,只有省级以上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可以兼职律师。 司法部相关批复。
公务员身份教师 明确禁止。《律师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法》第十一条。
.规定背后的考量
之所以对不同教师区别规定,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 保障本职工作与公共利益:基础教育阶段教师工作繁重,兼职律师可能耗费大量精力,影响教学质量。同时,公办中小学教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其薪资由财政保障,此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通常不允许兼职,这是为了确保公共资源的投入能获得全职的专业服务。
· 维护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允许高校法学教师兼职,有助于他们将实务经验反哺教学科研。而限制其他教师,部分原因在于律师执业需要持续的实务投入和专精,并非仅通过资格考试即可胜任。
· 规避潜在利益冲突:教师(尤其是公务员身份或从事敏感领域教学的)若在外执业,可能面临角色冲突。规定有助于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共利益和职业操守。
· 保护未成年人:对中小学教师的严格限制,也间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确保教师能专注于教育主业。
出色的律师,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掌控量刑。
这句话点出了法律实践中一个非常核心且复杂的层面。一个出色的律师,确实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量刑结果施加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但这并非是一种“操控”或“玩弄”法律,而是对法律精深理解、策略运用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律师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
1. 深刻理解法律的“弹性空间”
法律条文并非铁板一块,它本身就为量刑留下了空间。
· 法定刑幅度:许多罪名都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幅度,例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的工作就是在这个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低的刑期。
· 量刑情节的运用:法律明确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出色的律师善于发现、挖掘甚至“创造”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
· 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未成年、犯罪中止、未遂等。
· 酌定从轻情节:如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
2. 卓越的证据运用能力
法庭上,事实是由证据构建的。律师通过证据来“塑造”法官所看到的事实。
· 排除非法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可以被排除,这可能会直接动摇控方的证据体系。
· 质疑证据的证明力:挑战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降低其可信度。
· 提出有利证据:积极搜集和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品格证据、经济赔偿凭证、和解协议等,来构建一个更全面、更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图像。
3. 精湛的辩护策略与庭审技巧
· 选择辩护方案: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需要根据证据和案情做出最有利的战略选择。有时承认部分罪行以换取信任,从而在量刑上获得更大优惠,是更明智的做法。
· 法庭陈述与辩论:如何发表打动人的辩护词?如何在与公诉人的交锋中抓住逻辑漏洞?如何通过提问引导出对己方有利的证言?这些技巧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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