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古代的婚姻乱象(2/2)

· 从影响力上看,因为它冲击了社会最核心的宗法秩序,所以每一次发生都会被大肆记录和渲染,给后人造成了“似乎很常见”的印象。

这恰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内在张力:一方面,它用严密的礼法构建秩序;另一方面,不受约束的人性(尤其是权力)又在不断试图冲破这种秩序。

古代三妻四妾常见吗?

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误解。准确的答案是:“三妻四妾”在古代并不普遍,它只是一个形容男子妻妾众多的成语,而非真实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主流的婚姻制度是 “一夫一妻多妾制” 。这种制度有严格的法律和礼法规定,其核心特点和社会现实如下:

一、严格的等级结构:妻与妾的天壤之别

· 妻(一位):

· 明媒正娶: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经过三书六礼的正式仪式迎娶。

· 地位崇高:与丈夫地位平等,是家庭的女主人。

· 家族联姻:妻子的娘家与夫家通常是“门当户对”的联盟关系。

· 子女为嫡出:妻子所生子女是“嫡出”,拥有绝对的继承优先权。

· 妾(数量不等):

· 纳,而非娶:程序简单,可以买卖、赠送,地位低下。

· 地位卑微:在法律和礼法上,妾被视为“贱流”,要尊称正妻为“女君”。

· 来源多样:可以是丫鬟、婢女、青楼女子、贫家女,或是别人赠送的礼物。

· 子女为庶出:妾所生子女是“庶出”,在宗法上要认正妻为母,对自己的生母只能叫“姨娘”。

核心区别:绝对不能有两位或以上的“平妻”。同时拥有两位正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破坏宗法制度,导致家庭继承权混乱。

二、谁才能拥有“多妾”?

纳妾是少数人的特权,而非普通男性的常态。这完全取决于男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

· 皇室与贵族:根据爵位和品级,法律会明确规定可以纳妾的数量。例如,唐朝规定亲王可纳妾十人,郡王及一品官可纳妾八人,以此递减。

· 官员与士大夫:富裕的官僚和地主阶层是纳妾的主力军。他们既有经济能力,也有维系家族血脉和满足个人欲望的需求。

· 富裕的商人:虽然商人社会地位不高,但凭借财力,他们也能纳妾。

· 普通平民: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手工业者等平民来说,纳妾是极其罕见的。他们能养活一个妻子和子女已属不易,根本没有余力再供养一个或多个不事生产的小家庭。绝大多数平民过的都是一夫一妻的生活。

三、纳妾的主要目的

与现代人理解的单纯“好色”不同,纳妾在礼法上的核心目的是:

1. 延续宗祧:在正妻无法生育或只生女儿时,纳妾是为了生育男性继承人(儿子),以保证家族香火不绝。这是最正当、最被社会认可的理由。

2. 彰显地位:妻妾成群是权力和财富的象征,是成功男性的“标配”。

3. 满足欲望:当然,这也是满足男性情欲和支配欲的一种方式。

总结:一幅真实的社会图景

· 顶层(皇帝、亲王、高官):妻妾成群,数量受礼法保护。

· 中层(普通官员、地主、富商):普遍拥有一妻数妾,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典型实践者。

· 底层(平民百姓):占据人口的90%以上,普遍是一夫一妻,能维持家庭温饱已是不易。

所以,“三妻四妾”更像一个文学性的夸张说法。它描绘的只是古代社会顶层和中层男性的婚姻状态,而绝非整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对于古代大多数普通男性而言,一生只有一个妻子,才是生活的常态。

古代男人单方面可以主动休妻吗?

是的,在中国古代的大部分时期和主流律法中,男性确实拥有单方面休妻的权力,但这并非绝对毫无限制。这种权力被严格框定在儒家礼法和国家法律之中,其中最核心的原则就是 “七出” 与 “三不去”。

简单来说,男人可以主动休妻,但必须符合“正当理由”,并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休妻。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套规则:

一、休妻的“正当理由”:七出(七去)

“七出”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条合法理由,最早见于《礼记》,后来被纳入唐、宋、明、清等历代的法典。只要妻子触犯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提出休妻。

1. 不顺父母(不孝顺公婆):这是最严重的一条。妻子让公婆不满意,即刻被休,因为“逆德”。

2. 无子(没有儿子):妻子年过五十仍无子嗣(古代医学认为生不出儿子是女性的责任),因为“绝嗣”。

3. 淫(淫乱):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关系,因为“乱族”。

4. 妒(妒忌):妻子反对丈夫纳妾或嫉妒其他妾室,影响家庭和谐,因为“乱家”。

5. 有恶疾(患有严重疾病):妻子患上重病或传染病(如麻风病),无法共同生活和参与祭祀,因为“不可共粢盛”(不能一起准备祭品)。

6. 口多言(话太多、搬弄是非):妻子挑拨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家亲属之间的关系,因为“离亲”。

7. 盗窃:不是指一般的偷东西,主要指妻子私自处理家庭财产(“窃盗”),因为“反义”。

二、休妻的“限制条款”:三不娶

尽管有“七出”,但为了维护社会伦理和防止丈夫滥用权力,法律也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触犯“七出”,丈夫也不能休妻。

1. 有所娶无所归:结婚时妻子有娘家可归,但休妻时娘家已无人(如父母双亡),妻子无处可去。此时休妻等于将她逼上绝路。

2. 与更三年丧:妻子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尽了主要的孝道。此时休妻是“忘恩负义”。

3. 前贫贱后富贵:娶妻时丈夫贫贱,后来发达富贵了。此时休妻是“背德”,即“糟糠之妻不下堂”的法律体现。

例外:如果妻子触犯的是“七出”中的“淫”和“有恶疾”,则“三不去”的保护失效,丈夫依然可以休妻。

三、休妻的程序

休妻不是口头说一句就行,它有一套正式的程序:

1. 书写休书:丈夫必须亲自写下休书,说明休妻的理由。这是必备的法律凭证。

2. 双方家族见证:需要告知双方家族,有时还需族中长辈或地方长官见证。

3. 妻子带回嫁妆:休妻时,妻子有权带回自己的原始嫁妆。

总结与反思

· 单方面性:在整个过程中,妻子的意愿基本不被考虑。只要丈夫理由“正当”且程序合法,休妻即可成立。这确实体现了极强的男权和父权特征。

· 并非完全随意:“七出三不去”的规则表明,休妻权并非毫无约束的任性妄为,它受到宗法伦理和社会秩序的制约。一个士大夫或读书人若随意休妻,会严重影响他的社会声誉。

· 与“和离”的区别:古代也有类似协议离婚的“和离”,但“休妻”是带有惩罚和侮辱性质的单方面行为,被休的妻子社会地位会一落千丈。

一个生动的例子:东汉的鲍永以孝顺闻名,他的妻子在他面前呵斥了一只狗,鲍永就以“不顺父母”为由将她休弃。他的理由是:对狗都如此厉害,对公婆能好吗?这个例子极端地说明了“七出”条款可以被主观和宽泛地应用。

因此,古代男人在法律和礼法上拥有单方面休妻的主动权和决定权,但这种权力被限制在“七出三不去”的框架内,以服务于维护家族稳定和伦理秩序这一更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