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古代法律的公正性(2/2)
· 这是最核心、最不确定的因素。行刑者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他们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技术:
· “外轻内重”:看起来动作不大,但用暗劲伤及内脏、筋骨,可能导致瘫痪甚至死亡。
· “外重内轻”:看起来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但都是皮外伤,未伤及筋骨,休养一段时间即可恢复。
· 人情与贿赂:这是公开的秘密。如果犯人家属塞了钱,行刑者就会用“外重内轻”的手法;如果上司有令要“好好伺候”或者犯人没有打点,他们就会下死手。
3. 受刑者:
· 身体素质:一个强壮的士兵和一个文弱书生
,承受能力完全不同。
· 受刑部位:打臀部肌肉最厚的地方,和打腰部、背部,伤害程度也不同。
4. 执法意图:
· 惩戒警示:目的是让犯人记住教训,当众受辱,通常会控制力度,以皮肉伤为主。
· 逼取口供:在审讯中用的“杖”,目的就是让人无法忍受而招供,往往会更残酷。
· 实质处决:在某些情况下,上司或皇帝意图处死某人,但又不想明着判死刑,就会下令“重杖”或“着实打”,这基本等于死刑。
二、不同数目的威力等级分析
在排除了上述极端变量(如故意打死)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常规执行的杖刑威力做一个大致划分:
二十杖:入门级的严惩
· 性质:属于较轻的刑罚,通常用于轻微犯罪或对官员、士人的一种象征性惩戒。
· 伤害:剧烈的疼痛和羞辱,臀部会出现大面积瘀伤和肿胀,皮开肉绽是常态。但通常不伤及筋骨。
· 恢复:需要趴着休息数日至数周,但一般可以完全康复,不留永久性残疾。
· 场景:比如在公堂上顶撞官员、轻微的治安案件等。
四十杖:伤筋动骨的折磨
· 性质:中等刑罚,惩罚力度明显上了一个台阶。
· 伤害:几乎必然导致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很大风险造成肌肉和筋膜的严重损伤,甚至可能伤及尾椎骨。
· 恢复:需要数月才能恢复。很可能留下后遗症,如阴雨天疼痛、局部组织粘连、行动不便等。
· 场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斗殴致伤等。
六十杖:致残级别的重罚
· 性质:重刑。能承受六十杖而完全康复的,需要非常强壮的身体和运气。
· 伤害:极大概率造成永久性残疾。盆骨、尾椎可能骨折,神经和肌肉遭受毁灭性打击,可能导致瘫痪、大小便失禁。
· 恢复:即使活下来,也很可能终身行动不便,沦为残废。
· 场景:严重的刑事犯罪或官吏的失职重罪。
八十杖:生死关头的酷刑
· 性质:极重刑罚,徘徊在死亡边缘。
· 伤害:不仅仅是臀部,可能波及整个腰背部。内脏(如肾脏)会因剧烈冲击而破裂出血,引发严重感染(败血症)和创伤性休克。
· 恢复:死亡率非常高。即便侥幸生还,也必然是重度残疾,余生将在病痛中度过。
· 场景:滔天大罪,或者上司\/皇帝有意将其置于死地。
总结与比喻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我们可以做一个现代比喻:
· 二十杖 像一场严重的车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无生命危险。
· 四十杖 像从两三米高处摔
下,可能会有骨折和需要手术的内伤。
· 六十杖 像被高速行驶的汽车撞飞,极大概率造成瘫痪等永久性伤害。
· 八十杖 像遭遇了严重的建筑工地事故,生命垂危,即使救活也基本丧失正常生活能力。
结论: 古代杖刑的数目绝非简单的数字游戏。从二十到八十,每增加二十杖,都意味着伤害等级发生了一次质变,从惩戒羞辱走向致残,最终走向实质性的死刑。其最终威力的实现,高度依赖于背后复杂的人为操作和制度环境,这也充分体现了古代“人治”社会的特点。
古代没有监控,如何审案?
这是一个非常精彩的问题。在没有现代科技的时代,古代的司法者们发展出了一套庞大而精细的审案体系,其核心逻辑是 “以人为中心” ,通过察言观色、逻辑推理、有限物证和社会控制来弥补技术的不足。
这套体系虽然远不如现代司法精准,导致冤案频发,但也体现了古人的智慧和时代的特殊性。其核心方法论可以总结为下图:
```mermaid
flowchart td
subgraph a [核心原则:以“五听”断案]
direction lr
a1[辞听<br>观其言]
a2[色听<br>观其色]
a3[气听<br>观其息]
a4[耳听<br>观其闻]
a5[目听<br>观其眸]
end
a --> b及c
subgraph b [审讯手段:口供为王]
b1[合法范围内的<br>刑讯逼供] --> b2[获取<br>“口供”]
end
subgraph c [辅助证据链:多重验证]
c1[物证]
c2[人证]
c3[书证]
c4[勘验检查]
c5[逻辑推理<br>与“自由心证”]
end
b2 & c --> d[形成证据链与<br>最终判决]
```
以下我们来详细拆解这套系统中的各个环节:
一、核心方法:“五听”断案法 —— 古代的心理测试
这是古代法官最依赖的主观断案技术,源自西周,被历代法典奉为圭臬。法官会像“人肉测谎仪”一样,仔细观察嫌疑人的所有细微反应:
· 辞听:观其言语,理直则气壮,理亏则语无伦次、前后矛盾。
· 色听:观其面色,心虚则脸红或苍白,惊慌失措。
· 气听:观其呼吸,平静则可能无辜,紧张则喘息不匀。
· 耳听:观其听审,心中有鬼则听力不集
中,答非所问。
· 目听:观其眼神,正直则目光坦然,欺诈则眼神闪烁、不敢直视。
局限性:这套方法高度依赖法官的个人经验、洞察力和公正性。一个老练的法官或一个天生的骗子,都可能使其失效。
二、证据体系的构建
除了“五听”,审案还需要构建证据链,主要有以下几类:
1. 物证 —— 古代的“沉默证人”
· 凶器:杀人用的刀、斧、绳索等。
· 赃物:盗窃案中的财物,上面可能有特殊标记。
· 痕迹:脚印、车辙、血迹、破旧的衣物、门窗的撬痕等。宋慈的《洗冤录》就详细记录了如何辨别刀刃是生前还是死后造成,以及如何通过比对凶器与伤口来推断案情。
· 常识推理:例如,在“镰刀认凶”的着名案例中,县令下令让全村人交出镰刀,发现只有一把镰刀吸引了大量的苍蝇(因为上面有残留的血腥味),从而锁定了凶手。
2. 人证 —— 依靠旁证与对质
· 证人证言:目击者、邻居、亲友的证词至关重要。
· 当堂对质:让原告、被告和关键证人当面对质,观察他们的反应和言辞漏洞。谎言在反复的、面对面的质询中更容易被戳穿。
3. 书证 —— 白纸黑字
· 契约合同:在田产、债务纠纷中,地契、借条是最有力的证据。
· 笔迹鉴定:虽然原始,
但古人已懂得比对笔迹。例如,通过核对遗嘱、书信的笔迹来辨别真伪。
4. 勘验检查 —— 古代的“法医学”
· 尤其是在命案中,验尸 是核心环节。唐宋时期,司法勘验技术达到高峰。
· 南宋宋慈所着的 《洗冤集录》 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着作。里面记载了如何检验骨骼伤痕、鉴别自缢与他勒、判断生前溺水与死后抛尸等大量技术,为审案提供了相对科学的依据。
三、终极手段:刑讯逼供 —— 系统的黑暗面
当以上方法都无法获得确凿证据或口供时,法律本身允许的最后手段就是刑讯。
· 合法性:历代法律(如《唐律疏议》、《大明律》)都对刑讯的条件、工具和限度做了规定。不能随意动刑,必须“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 残酷现实: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为了快速结案或屈打成招,滥用酷刑(如杖刑、夹棍、拶指等)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也是古代冤假错案最主要的原因。“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在严刑拷打之下,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呢?
四、智慧与逻辑:古代的神探
除了常规方法,一些优秀的古代法官也展现了惊人的逻辑推理和心理战术,其故事被记录在《棠阴比事》、《折狱龟鉴》等书中:
· 心理战与陷阱:
· 唐代御史蒋恒审“板桥店案”:他让所有嫌疑人都离开,唯独留下一个老妇人,然后又故意放走,派人跟踪。真凶以为老妇人向官府告了密,前去灭口,结果自投罗网。
· 北宋包拯“审牛舌案”:有人偷偷割了别人家牛的舌头(当时是重罪)。包拯让牛主人回家把牛杀掉卖肉。不久,就有人来告发牛主人私杀耕牛。包拯当即断定,此人就是割牛舌的元凶,因为
他与牛主人有仇,割舌后又想借私杀耕牛之罪再次陷害。
总结来说,古代审案是一个系统工程:
它以 “五听” 为心理洞察,以物证、人证、书证为客观基础,以勘验检查为初步的科学手段,并辅以严密的逻辑推理。然而,这一切都建立在 “口供为王” 的落后观念上,最终的法律后盾是合法化的刑讯。这套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的运转,但其高度依赖“人”的素质,且系统性缺陷也注定了冤狱的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