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章 预重整范围(2/2)

丁老师紧接着补充道:“在评估方面,这些公司目前确实没有实际经营资产,但它们所拥有的品牌、资质,以及市场定位等无形资产,很可能具有潜在价值。要是在预重整阶段不进行评估,等到未来公司发展起来,这些潜在价值无法准确体现,必然会影响集团整体的估值。所以,对待这些公司,我们必须谨慎。”

尹律师思考片刻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角度而言,即便这些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但在法律层面,它们依旧是集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在预重整过程中对它们置之不理,后续极有可能出现债务纠纷、股权问题等法律隐患。所以,哪怕只是进行简单的法律合规审查,在预重整过程中对它们进行适当处理也是很有必要的。”

盛承廷微微颔首,进一步补充道:“其实这31家公司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注册资本上。集团及其平台公司完成注册后,资金回流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大家要明确,预重整作为重整的前置程序,和破产清算有着本质区别,它的终极目标是让债权人在统一标准下让利。若是像破产清算那样斤斤计较,那就偏离了预重整的意义。”

围绕这31家公司是否进行预重整的问题,众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丰老师率先表明态度:“综合考虑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预重整的目的,我同意对这31家公司不进行预重整。经过对这些公司资金流转记录和财务账目的梳理,我们发现虽然存在注册资本及相关债权债务问题,但整体财务状况相对清晰,主要问题就在于资金回流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些公司尚未实际经营,也就不存在复杂的经营数据需要审计,它们对集团整体财务风险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当下时间紧迫,预重整资源有限,将精力集中在更关键的经营中公司,以及那些存在重大法律、财务隐患的公司上,才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同时,我们可以针对这些公司制定专门的财务报告,详细说明注册资本和债权债务的情况,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参考,满足他们在统一标准下让利的需求。”

丁老师紧接着说道:“我也赞同不进行预重整的意见。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发现,这31家未经营的公司由于没有实际经营资产可供评估,虽然存在潜在价值,但经过深入分析,它们现阶段对集团整体价值的影响并不显着。如果单独对它们进行评估,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还可能分散预重整工作的重点。”

“我们可以在集团整体评估报告中,以附录的形式说明这些公司的潜在价值,比如提及它们的品牌、资质等无形资产对未来集团发展可能起到的作用,让债权人对这些公司有个大致了解,避免在这些公司的评估上过度纠结,从而更专注于集团核心资产的价值评估,这与预重整让债权人统一让利的目标是相符的。”丁老师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