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章 择院再起诉(2/2)

说着,他把手中的文件重重拍在桌子上,试图增强说服力:“在工程款结算问题上,我们与山海置业存在严重分歧,这才导致目前的局面。我们并非强占,而是因巨额成本无法收回,不得不暂时接管山海广场运营,实则是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不受损失,目前仍在积极寻求合理的结算方式。况且,山海置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施工许可办理延误等协调不当问题,影响了工程进度,给我方造成了额外损失。”

律师出示了相关文件:“我们有与山海置业沟通的邮件记录和会议纪要,多次提及施工许可办理延误导致工程暂停的情况。同时,我们也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些情况。”

律师请上一位年轻的工作人员:“这是张女士,她曾在项目中负责与山海置业对接相关事务。张女士,请你讲讲当时的情况。”

张女士有些紧张地走上证人席,双手紧紧攥着衣角,声音微微颤抖地说道:“我在负责对接工作时,确实遇到山海置业办理施工许可延误的情况,导致工程多次暂停等待,耽误了不少工期。有一次,因为施工许可没办下来,我们的工人和设备在工地闲置了半个多月,公司额外支付了一大笔误工费和设备闲置费。”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官综合各方证据,最终做出一审判决:山海置业胜诉。

牛开发对败诉结果心有不甘,迅速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双方律师再次展开激烈交锋。

山海置业律师强调:“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牛开发强占资产的行为铁证如山,其上诉不过是拖延时间,企图继续非法占有我方资产。希望法庭维持原判,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牛开发律师则试图寻找漏洞:“我们提交了山海置业当年的资金流水,证明其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导致结算分歧的根本原因,一审未采纳该证据属于程序瑕疵。且一审判决在工程款结算和项目责任划分上存在错误判断,恳请法庭重新审视案件,全面审查证据,做出公正裁决。”

山海置业律师当即反驳:“该资金流水与本案‘强占资产’属不同法律关系,进度款分歧可另案起诉,不能成为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资产的借口;且一审已对该证据进行过质证,不存在程序瑕疵。”

二审法院经审慎核查,认为牛开发方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强占事实”,工程款分歧与资产侵占应分属不同案件处理,最终依旧维持原判。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这场持续许久的资产之争,终于以山海置业的胜诉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