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清朝的容积单位(1/2)

清朝的容积单位体系基本沿用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度量衡制度,以**“石、斗、升、合”**为主要单位,用于计量粮食、液体等散装物品的体积。以下是清朝容积单位的详细说明:

### **一、基本单位及换算关系**

清朝的容积单位从小到大依次为:**合(gě)、升(shēng)、斗(dou)、石(dàn)**,其换算关系为十进制:

- **1石 = 10斗**

- **1斗 = 10升**

- **1升 = 10合**

- **1合 = 10勺**(“勺”为更小单位,日常使用较少)

**注**:“石”在容积单位中读“dàn”,与重量单位“石(shi,1石=120斤)”不同,但民间常因用途混淆,需注意区分。

### **二、标准量器:漕斛与仓斛**

清朝官方容积标准以**“斛”**为基准,分为**漕斛**(用于征收漕粮)和**仓斛**(用于国库仓储),两者容积不同:

1. **漕斛**:

- 1漕斛 = 5斗(官方规定,用于漕运粮食),容积约为 **1.0355立方米**(合1035.5升)。

- 实际操作中,为防止运输损耗,常有“加耗”(额外征收),故民间实际征收量可能高于标准。

2. **仓斛**:

- 1仓斛 = 1石(即10斗),容积为 **2.071立方米**(合2071升),是漕斛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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