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章 商朝的法律法规(1/2)

商朝(约公元前1600年—约公元前104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朝代,也是目前考古发现中最早有较系统文字(甲骨文)记载的王朝。由于年代久远,其法律法规体系已无完整文献留存,我们对商朝法律的了解主要通过甲骨文卜辞、考古发现(如殷墟遗址)以及后世文献(如《尚书》《左传》《史记》等)的间接记载。以下是对商朝法律法规特点的综合梳理:

### **一、法律思想与核心原则**

1. **神权法思想**

商朝法律以“神权法”为核心,统治者宣称“天命”“天罚”,将王权与神权结合。商王作为最高统治者,既是政治领袖,也是最高祭司,通过占卜(甲骨文)向上帝和祖先请示,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神化。例如,甲骨文中常见“王占曰:吉,无咎”等记录,司法裁判常以占卜结果为依据,体现“神明裁判”的色彩。

2. **宗法等级制度**

商朝已形成早期宗法制度,法律严格维护等级秩序。贵族与平民、奴隶的权利义务截然不同,刑罚对不同阶层差异悬殊。例如,贵族可能受“象刑”(象征性惩罚,如穿戴特殊服饰示众),而平民和奴隶则常被处以肉刑或死刑。

### **二、法律形式**

1. **不成文法为主**

商朝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尚无成文法典传世。甲骨文记载的多为具体案例(如盗窃、祭祀违规、军事犯罪等),而非抽象法条。后世文献提及的“汤刑”(商汤制定的刑法)可能是对商朝法律的总称,但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推测其为一部综合性刑法。

2. **王命与誓命**

商王的命令(如“王令”“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尤其在军事行动中发布的“誓”(如《尚书·汤誓》《牧誓》),既是动员令,也是战时法律,违反者会被严惩(如“戮于社”,在神社前处死)。

### **三、主要罪名**

根据甲骨文和文献记载,商朝的罪名主要包括:

1. **不孝罪**:祭祀是商朝核心礼仪,“不孝”(如不按时祭祀祖先)被视为重罪,可能危及宗法秩序。

2. **违抗王命罪**:对商王命令的任何反抗或懈怠,均处重刑。

3. **昏、墨、贼罪**:《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提及“昏、墨、贼,杀”,虽源自夏朝,但商朝可能沿用。具体为:

- **昏**:“己恶而掠美”(自己做坏事却窃取他人美名);

- **墨**:“贪以败官”(贪污腐败,败坏官职);

- **贼**:“杀人不忌”(杀人无忌,草菅人命)。

三者均处死刑。

4. **军事犯罪**:如临阵脱逃、作战不力等,甲骨文中有“师惟律用”的记载,强调军队纪律。

5. **祭祀犯罪**:如祭祀时失仪、祭品不合规等,会触怒神灵,需受惩罚。

### **四、刑罚体系**

商朝刑罚以残酷着称,后世概括为“五刑”,但具体内容与西周“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略有差异,主要包括:

1. **死刑**:

- **大辟**:砍头;

- **炮烙**:将人绑在烧红的铜柱上烫死(《史记·殷本纪》载商纣王使用,是否为常规刑罚存争议);

- **醢(hǎi)**:将人剁成肉酱(如伯邑考被纣王安置为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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