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章 周朝的法律法规(1/2)
周朝(约前1046年—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存续时间最长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夏商两代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由于周朝分为**西周**(前1046年—前771年)和**东周**(前770年—前256年,含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在不同阶段有显着差异,总体呈现从“礼治”到“法治”的过渡特征。
### **一、西周:“礼治”与“刑治”结合的法律体系**
西周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强调“礼”与“刑”的结合,即“**礼治为主,刑治为辅**”。
#### 1. **核心法律思想**
- **“礼治”**:以“周礼”为根本行为规范,涵盖政治、伦理、社会秩序等方面。周礼的核心是“**亲亲**”(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尊尊**”(强调等级秩序),通过“**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明确不同阶层的权利义务。
- **“明德慎罚”**:主张以德治国,慎用刑罚,反对夏商时期的“神权法”和滥刑。
#### 2. **主要法律形式**
- **礼**:周礼(如《仪礼》《周礼》记载的规范)是习惯法的核心,通过祭祀、朝聘、冠婚、丧葬等礼仪维护社会秩序。
- **刑**:以《**九刑**》和《**吕刑**》为代表。
- **《九刑》**:传为周公制礼作乐时制定,可能包含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及流、赎、鞭、扑(四刑),共九种刑罚。
- **《吕刑》**(又称《甫刑》):周穆王时期由吕侯(甫侯)主持修订,强调“祥刑”(审慎用刑),规定了赎刑制度(以铜赎罪)和司法审判原则(如“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 **誓、诰、命**:周天子发布的命令(如《尚书》中的《牧誓》《大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3. **刑罚制度**
- **五刑**:沿用夏商的墨(刺面)、劓(割鼻)、剕(断足)、宫(阉割)、大辟(死刑),但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更规范。
- **赎刑**:《吕刑》规定,贵族可缴纳铜(如墨刑百锾,大辟千锾)减免刑罚,体现等级差异。
- **其他刑罚**:流刑(流放)、鞭刑(官僚犯罪)、扑刑(教育惩戒)等。
#### 4. **司法制度**
- **中央司法机关**:周天子为最高裁判者,下设**大司寇**(最高司法官),辅佐官员有小司寇、士师等。
- **地方司法**:诸侯国设司寇,乡、遂设士,基层由族长或里正调解纠纷。
- **审判原则**:强调“慎刑”,区分故意(眚)与过失(非眚)、偶犯(非终)与惯犯(惟终),对过失和偶犯可减轻处罚。
### **二、东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东周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国争霸,法律制度从“礼治”向“法治”转型,核心特征是**成文法的公布**和**法家思想的兴起**。
#### 1.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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