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章 宋朝的法律法规(1/2)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朝代之一,其法律体系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创新和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以下是宋朝法律法规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 **一、法律体系的构成**
1.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 **地位**:宋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编纂**: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等大臣在《唐律疏议》基础上修订,共12篇、30卷、502条。
- **特点**:
- 保留唐律框架,但新增“起请条”(立法者对律文的补充解释)。
- 附载相关敕、令、格、式,形成“刑统”体例,将刑事法规与行政规范混合编纂。
2. **敕、令、格、式**
- **敕**: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随时补充或修改律文。宋朝后期“以敕代律”现象普遍,如《庆元条法事类》。
- **令**:关于行政制度的规定(如《天圣令》)。
- **格**:官员办事的细则和标准。
- **式**:公文程式和行政细则。
3. **例**
- **断例**:司法判例,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如《熙宁法寺断例》)。
- **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的指令,具有法律效力。
### **二、刑事法律的发展**
1. **刑罚制度**
- 基本沿用唐律“五刑”(笞、杖、徒、流、死),但有调整:
- **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刑折为臀杖或脊杖,减轻刑罚(如流刑折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 **刺配**:对重犯刺面并流配边远地区(源于五代,宋朝成为常用刑)。
- **凌迟**:作为法定死刑(始于仁宗,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列入)。
2. **罪名创新**
- **“盗贼重法”**:针对农民起义和盗匪,加重刑罚,株连家属(如宋神宗时《盗贼重法》)。
- **“贪墨罪”**:严惩官员腐败,赃满五贯即处死(太祖、太宗时期尤为严厉)。
### **三、民事法律的繁荣**
宋朝商品经济发达,民事法规空前完善,主要体现在:
1. **契约制度**
- **田宅契约**:土地买卖需经官府“印契”(加盖官印),缴纳契税,保障交易合法性。
- **典卖制度**:允许业主将田宅“典”给他人(保留赎回权),与“卖”(所有权转移)区分。
- **借贷契约**:分为“出息”(有息)和“免息”(无息),规定利率上限(不得超过10%\/月)。
2. **财产权**
- **土地所有权**:承认土地私有,“不立田制”,鼓励土地兼并,官田可通过“招佃”或出售转为私田。
- **继承制度**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