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章 清朝的法律法规(1/2)
清朝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继承明朝法律传统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统治需求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以**《大清律例》** 为核心,辅以众多条例、则例、会典等的庞大法律体系。其特点是“**律例合编**”“**诸法合体**”,并渗透着浓厚的**纲常伦理**和**民族统治**色彩。
### **一、核心法典:《大清律例》**
1. **制定过程**
- **顺治时期**:仿《大明律》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 **康熙、雍正时期**:不断修订条例,形成“律”与“例”并行的结构(律固定,例灵活)。
- **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布《大清律例》,此后“律”不再修改,仅通过增删“例”来适应社会变化。
2. **结构与内容**
- 共分**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30门,436条律文,附例1049条(后增至数千条)。
- **名例律**:总则部分,规定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等)、八议(特权减免)等基本原则。
- **分则**:
- **吏律**:官员职守、贪腐惩处;
- **户律**:户籍、田宅、赋税、婚姻、继承;
- **礼律**:祭祀、仪制;
- **兵律**:军政、邮驿;
- **刑律**:贼盗、人命、斗殴、诉讼等刑事犯罪;
- **工律**:工程兴造、河防。
3. **特点**
- **维护皇权与等级**:对“谋反”“谋大逆”处极刑(凌迟、族诛),贵族官员享有“八议”“减”“赎”等特权。
- **强化伦理纲常**:“不孝”“恶逆”入“十恶”,夫妻、父子、主仆关系法律化(如“夫为妻纲”“父为子纲”)。
- **民族歧视**:满人犯罪由专门机构(如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审理,量刑轻于汉人(如满人可“换刑”,笞杖改为鞭责)。
- **例的重要性**:例是律的补充和具体化,数量远超律文,灵活性强,但也导致法律适用复杂。
### **二、其他重要法规**
1. **《大清会典》**
- 仿《大明会典》,是**行政法典**,记载中央和地方机构的职掌、事例、章程。
- 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修订,合称“五朝会典”,被誉为“清朝宪法”。
2. **则例**
- 各部门的行政规章,如《吏部则例》《户部则例》《刑部则例》等,规定具体政务运作(如官员考核、财政收支)。
3. **专门法**
- **民族法规**:如《理藩院则例》(管理蒙古、回部、西藏等少数民族事务)、《回疆则例》。
- **经济法规**:《赋役全书》(税收制度)、《盐法》《钱法》(货币管理)。
- **军事法规**:《兵部则例》《八旗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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