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 我在大明搞土改(2/2)

八、官吏徇私舞弊,执行不力,查实者,杀!

?—依《大明律·职制》“官员徇私”条,并军法“贻误军机”论,读职之罪,尤不可恕。

以上八条,铁律如山。

本督言出法随,令行禁止。各府州县官,务须仰体朝廷德意,凛遵勿违。如有徇情容隐,一经发觉,与该犯一体治罪!

崇祯十六年 月 日

钦差提督山东军务、锦衣卫指挥同知、靖虏伯 任风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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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令一出,全鲁震动。

任风遥巧妙地将《大明律》中关于田亩、官吏、叛乱等条款,与“军前抗令”“贻误军机”等军法结合,借“钦差”“便宜行事”之权,在特殊时期以军法处置民事,构建出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条款清晰,罚则酷烈,“吏民同杀”“一体治罪”更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对官僚体系与地方豪强形成双重威慑。

字里行间杀气四溢,将推动农业改革的决心展露无遗——先把话放这,谁敢阻挠改革,谁就是国贼,立斩不饶!

一时间,山东官场“山雨欲来风满楼”,地主豪强、恶吏贪官人人自危,皆嗅到了刀锋般的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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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若依《大明律》,地方官员是根本无权发布此类政令的。

但任风遥充分利用了权力的灰色地带:山东刚遭清军蹂躏,流民遍地,形同战区,对吧?!既属“战时”,那任何阻碍恢复生产、动摇社会秩序的行为,岂非就是“贻误军机”?岂非就是“资敌”?

再则,你崇祯小哥是不是授我“专征专伐,便宜行事”之权了?那“便宜”二字,不就是“不待上奏,见机决断” 吗?那不就完了!

他大胆地将崇祯皇帝对山东地区的“最高临时立法权、司法权与执法权”一次性授予,理解成是皇帝“知人善任”的默许。并暗暗鼓励崇祯:“待到他日华夏振兴,定给崇祯小哥发一个‘改革先锋奖’!”

再说,《大明律》中本就有“欺隐田粮”“谋叛”“杀害官吏”等重罪条款。他不过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将处罚程度“战时化”而已,不算过分吧?

“尔等欺隐田粮,非为一己之私,实乃窃夺国赋,弱我大明元气,此与资敌通虏何异?故当以谋叛论处!”

他忽然想起自己还顶着锦衣卫的头衔:“本督身负皇命,执掌锦衣卫,有巡察不法、肃清奸宄之责。尔等阻挠国策,即为奸宄,本督自可依法处置!”

哼哼,警察是我,法官也是我——司法解释,我说了算!任风遥不禁想起那位“陈院长”,唉,生不逢时啊,要是现在,定要拉他来做个首席法官。

这过程中,必有反对之声。譬如那个按察使司阎什么的,定会指责他这是赤裸裸践踏司法程序,僭越权责。布政使司中的保守派也将惶惶不安。所有利益受损的豪强,更会以此为由,上奏弹劾他“专权跋扈,目无国法”。

那就让他们来吧。从穿越至今,他还没真正尝过明末党争倾轧的滋味。正好借此看看,这群人究竟有多少本事,也让他们看清楚:

我任风遥,绝不是袁崇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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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挑选八十余名精锐潜入深山,淬炼特战大队之外,任风遥将剩余近九百人全部派往刘泽清旧部与青州安民团练中担任教官。

目标只有一个:在最短时间内,将这些部队锻造成一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铁军。没有强大的纪律性与绝对的服从性,后续诸多改革将寸步难行。

对散漫成性的明末军伍与普通青壮而言,这段训练既折磨又困惑——整天练站姿、走队列,究竟有何意义嘛?

无奈任风遥开出的条件实在诱人:月饷二两,每家分田,军队作保,钦差亲自护地!更包括军属免费入学就医,按军龄与军功分配住房……

消息不胫而走,不仅山东兵士踊跃,连外地卫所兵、甚至边军都闻风心动。

吴三桂听到这个消息的第一反应是:“扯淡!不可能!”

左良玉愣了半天,只憋出俩字:“作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