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李清照状告后夫(1/2)

靖康二年(112都要先净手焚香,何曾受过这等屈辱?此时她才幡然醒悟:张汝舟当初的“温情”,不过是精心编织的骗局;那所谓的“故交”,恐怕也是子虚乌有。

更让她心寒的是,张汝舟不仅贪财,还品行不端。李清照偶然发现,他的官印文书似乎有伪造痕迹,追问之下,张汝舟支支吾吾,竟露出了马脚。原来,他的官职是通过虚报举数(宋代科举中举需有人推荐,虚报推荐次数是欺君之罪)得来的,平日里还克扣军饷,中饱私囊。这一下,李清照心中最后一丝幻想也破灭了——这哪里是良人,分明是个伪君子!

李清照萌生啦离婚都想法,然而在宋代,女子要离婚,难如登天。当时的法律规定,“妻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除非丈夫有“七出”之罪(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或丈夫失踪三年以上,妻子才能提出离婚。而张汝舟虽然家暴、贪财,但并未犯“七出”中的条款,更何况他是官吏,社会地位比李清照高(尽管是个小官)。

换作一般女子,或许只能忍气吞声,在不幸的婚姻里耗尽余生。但李清照是谁?她是能写出“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的奇女子,是骨子里透着刚烈的易安居士!她岂能容忍自己与这样一个卑劣之徒共度余生?

经过几夜无眠的思索,李清照做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决定:不仅要离婚,还要告张汝舟欺君罔上之罪!这在当时可谓是“石破天惊”之举——妻子告丈夫,本就违背“夫为妻纲”的伦理,更何况告的是欺君之罪,一旦告成,张汝舟虽必死无疑,而她自己,按照宋代法律,“妻告夫,虽属实,仍需徒刑二年”。

也就是说,李清照若要离婚,必须先把自己送进大牢。

身边的亲友得知此事,无不大惊失色,纷纷来劝:“夫人三思啊!告夫乃是大逆不道,何况还要坐牢,值吗?”

李清照却异常坚决,她缓缓道:“我宁可坐牢,也不愿与这等败类同床共枕。身狱易脱,心狱难离。若为自由故,二年徒刑又何妨?”她的眼神里,没有恐惧,没有哀伤只有一种破釜沉舟的决绝。

绍兴二年(1132 年)九月,李清照一纸诉状递到了临安府衙,状告丈夫张汝舟“妄增举数”“贪污军饷”。知府大人接过诉状,一看原告是李清照,被告是她的丈夫,顿时皱紧了眉头。这案子太棘手了,一边是名满天下的才女,一边是朝廷命官,无论怎么判,都可能引来非议。

张汝舟得知李清照竟敢告他,气得暴跳如雷:“好你个李清照!你竟敢告我?我看你是不想活了!你以为官府会帮你这妇道人家?我告诉你,不出三日,我就让你尝尝牢饭的滋味!”

李清照冷冷地看着他,道:“你贪赃枉法,欺君罔上,本就该受国法惩处。我告你,是替天行道,也求自己能够解脱。”

很快,临安府开堂审理此案。公堂上,李清照一身素衣,从容不迫地陈述张汝舟虚报举数的证据,并找到了当年知情的同僚作证。张汝舟起初还百般抵赖,可在确凿证据面前,终于无法自圆其说,被打得皮开肉绽(宋代审案常用刑讯),只得招认。

按律,张汝舟“妄增举数”,当处流放之刑(宋代对欺君之罪处罚较重,但视情节可免死);而李清照“妻告夫”,虽属实,仍需判徒刑二年。消息传出,杭州城为之哗然。人们既震惊于李清照的刚烈,又为她即将面临的牢狱之灾感到惋惜。

就在李清照即将入狱之际,一个关键人物出现了——他就是当时的翰林学士綦(qi)崇礼。这綦崇礼与赵明诚有些交情,也曾受过李清照父亲李格非(苏门后四学士之一)的恩惠,对李清照的才学和遭遇十分同情。更重要的是,他为人正直,看不惯张汝舟的卑劣行径。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