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章 明人:后人结婚,比皇帝还阔气!(1/2)
大明,永乐年间。
应天府。
秦淮河畔,淮清茶馆。
二楼临窗的方桌旁,几位茶客刚看完天幕,一时间竟无人言语。
窗下,秦淮河水载着画舫灯影缓缓流淌,远处依稀传来集市收摊的吆喝。
身着靛蓝直裰的塾师沈文柏放下茶盏,眉头微蹙:“父亲出资购屋,怎地就变成了小两口的共同财产?于理不合啊……”
旁边做绸缎生意的商贾赵瑞丰啜了口茶,接口道:“沈兄没瞧真切?”
“天幕上说了,签了协议的。”
“搁咱这儿,就相当于立了文书画了押,白纸黑字,官府认的。”
“后世的律法……”沈文柏捻着短须,沉吟半晌,终究摇头叹道,“实在难以评说。”
说它坏?谈不上。
说它好?似也未必。
他心中对比的是《大明律》。
按本朝规矩,女子嫁妆系其私产,和离时可自行带走。
男方所下聘财,归属女方娘家。
若娘家将聘财转予女儿,则并入嫁妆。
和离之时,若是女方过错,尤其是“犯奸、淫佚”这等大过,男方可追回聘财。
若是男方过错乃至无故休妻,则需予女方补偿。
但通常也只是些许财物,从未闻有将男方祖产、房产对半分割之理。
沈文柏捻须沉吟,依照他所熟读的《大明律》推演道:
“我朝律法虽有‘同财共居’之说,然那多指家族共业,或夫妻双方确都出过银钱、立过文书,甚或一方出钱、一方出力,方有‘共’之实。”
“岂有单凭婚书一纸,便将一方祖产尽数算作‘共有’的道理?”
“此等行径,放之我大明,其性质近乎……”
他顿了顿,语气转沉,引经据典道:
“当以‘诈欺’论处才是!”
“《刑律·贼盗》有载:‘凡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相诈欺者,亦依凡论。’”
他心中默算:诈得财物价值一贯以下,杖六十。
每增一贯,罪加一等。
满五十贯,便可判徒刑三年。
若数额特别巨大,流放亦不为过。
“两千四百万”之巨……怕是等不到流放,光按律杖责,就早已毙命杖下。
后世所谓“文明”、“保护女性”,竟容此等近乎明抢之事对簿公堂而不施严惩。
这“文明”、“保护”,让他有些脊背发凉。
坐在对面一直倾听的年轻书生顾承志,此刻却想到另一桩,咋舌道:“光房产便值两千四百万!”
“那后续的彩礼、婚仪、宴席……整套下来,还不得三四千万?”
“老天爷,这是何等泼天的富贵?”
“皇帝大婚,恐怕也不过如此了吧?”
一直未曾开口的老者周慎,原是户部退下来的老吏,此时慢悠悠道:“顾郎君此言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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