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结案(1/2)

旁边的法律顾问听了周淑芬的翻供,忍不住摇了摇头。

从法律层面来说,周淑芬的辩解完全站不住脚。

首先,她作为未成年孙女杨萱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并非 “情分”,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其次,她当时完全有能力开门施救 —— 门是她亲手关上的,只要她愿意,随时可以打开,不存在 “无力施救” 的情况。

最后,她关门的行为直接导致杨萱失去了唯一的避难机会,任由其被野狗拖走致死,主观上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具体量刑虽然会考虑到她的年龄、心理状态等因素,但核心在于她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 —— 一个六岁孩子的惨死,绝非 “蹲一两年” 就能抵消的。

民警们没有戳破周淑芬的谎言,只是平静地记录下她的供词,然后拿出之前提取的证据:“你说你是反应过来后才拿菜刀出去的,那为什么菜刀上没有你的指纹和新鲜的泥土痕迹?

你说你不敢追,可村后的玉米地里,有你运输带血泥土的车轮印,说明你当时完全有行动能力。”

一连串的质问,让周淑芬的脸色再次变得惨白。她的谎言漏洞百出,根本经不起推敲。而单面镜后的半夏,看着这一幕,眼神愈发冰冷 —— 这些人到了现在,还在为了脱罪编造谎言,丝毫没有真正忏悔过。

她在心里暗下决心,一定要让法律给杨萱一个公道,让这些冷血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庭内庄严肃穆,国徽在正上方熠熠生辉,旁听席上坐满了关注此案的村民和媒体记者。

当检察官宣读完毕公诉意见,法官缓缓站起身,目光扫过法庭,最终落在被告席上的周淑芬身上,声音沉稳而有力,字字清晰地宣读着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淑芬作为被害人杨萱的祖母,亦是其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孙女负有法定监护与救助义务。

此种义务源于法律规定与亲属关系,并非可随意放弃的‘情分’,不履行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此为本案定性的核心前提。”

“从救助能力来看,被告人当时身处家中,房门由其亲手关闭,其完全具备开门施救的物理条件与行动能力,却选择关门阻隔,属于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故意未履行,不存在‘无力施救’的情形。”

“从因果关系分析,被告人关门的行为,直接阻断了被害人杨萱唯一的避难与获救途径,使其暴露在疯狗的攻击之下,该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关联,若无此关门行为,被害人或有存活可能。”

“结合主观心态考量,被告人明知门外有疯狗袭击,被害人年幼无力反抗,关门会导致被害人被拖走致死的严重后果,却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即便如被告人翻供所述,其因疏忽或误判危险而关门,亦属过失行为,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停顿片刻,继续说道:“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虽无预谋作案,但关门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因素,且被害人死亡过程极其惨烈,远超一般过失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依法不认定为‘情节较轻’。

此外,被告人无自首情节,案发后还存在清理痕迹、翻供等行为,无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谅解不谅解,都不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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