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9章 陆砚辞推动“全球文创伦理公约”签署规则层面的文化责任(1/2)

联合国总部大会厅内,气氛庄重而严肃。来自五十个国家的代表、两百余家国际文娱企业的负责人齐聚一堂,共同见证“全球文化创意产业伦理公约”的正式签署。这份旨在规范全球文创产业发展、守护文化本真的公约,是在陆砚辞的积极倡议与推动下促成的,它的签署标志着全球文创产业从“无序扩张”进入“伦理规范”的新阶段,也彰显了陆砚辞在规则层面为全球文化事业承担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全球文创产业的快速发展,一系列伦理问题日益凸显:文化霸权主义盛行,部分国家以单一文化标准评判其他文化的文创作品,随意篡改非本土文化元素;流量至上的观念主导市场,不少创作者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肆意篡改历史史实、扭曲人性本质;版权漠视现象严重,跨文化文创作品中,文化元素的挪用与侵权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伤害了创作者的初心,破坏了文化的本真,更加剧了不同文化之间的对立与冲突。

作为全球文创领域的领军人物,陆砚辞深刻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他在多个国际场合呼吁建立全球统一的文创伦理规范,并联合国际东方文化传播联盟,组织全球文创行业代表、文化学者、法律专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研讨,最终形成了“全球文化创意产业伦理公约”的草案。

公约的核心聚焦于“三个反对”,为全球文创产业的发展划定了清晰的伦理边界。

其一,反对文化霸权。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以单一文化标准评判其他文化的文创作品,不得以自身文化的审美与价值观为唯一准则,否定或篡改其他文化的核心内涵。例如,“不得以好莱坞叙事模式否定东方武侠的价值”,不得将东方武侠精神强行矮化为西方的个人英雄主义;“不得依据西方审美擅自篡改非遗元素内涵”,如不得将东方竹编的“质朴简约”改为“奢华繁复”,不得将非洲木雕的“图腾寓意”曲解为“单纯的装饰图案”。公约还规定,跨文化文创作品的创作应遵循“文化平等”原则,充分尊重不同文化的独特性与完整性,邀请文化起源地的代表参与创作过程,确保文化元素的准确表达。

其二,反对流量至上。公约明确禁止为追求商业流量、经济效益,而篡改历史史实、扭曲人性本质、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得将‘侠之大者,为国为民’的精神内核矮化为‘个人英雄主义’”,不得为了迎合市场而让历史人物脱离时代背景,进行过度娱乐化乃至魔改;“不得将战争、灾难等严肃历史事件娱乐化”,不得为了制造话题而歪曲历史真相;“不得塑造违背公序良俗的人物形象”,不得宣扬暴力、色情、仇恨等不良价值观。公约强调,文创作品应兼具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既要满足观众的娱乐需求,也要承担起文化传承、价值引领的责任。

其三,反对版权漠视。公约明确规定,在跨文化文创作品中,使用非本土文化元素需获得“双重授权”,即元素起源地文化代表的授权与创作者的授权,确保文化元素的使用获得充分认可。例如,使用东方竹编元素进行文创创作,不仅要获得竹编技艺传承人的授权,还要获得相关文创作品创作者的授权;使用非洲传统图腾,需获得图腾所属部落的授权与相关文化产品创作者的授权。为了保障这一规定的执行,公约还提出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全球文创版权追溯平台”,对文化元素的起源、授权情况、使用范围进行全程追溯,确保版权保护的透明化与可执行性。

在签署仪式上,陆砚辞作为公约的发起者,发表了深刻的主旨演讲。他身着简单的深色西装,站在联合国的演讲台上,目光坚定,声音有力:“文创产业绝非单纯的‘盈利工具’,它是‘文化的载体’,是‘价值观的传递者’,是‘不同文化交流的桥梁’。我们创作的每一部作品,都承载着文化的基因,都影响着观众的认知。倘若我们为了流量而篡改历史,为了利益而挪用文化,为了霸权而否定差异,最终丧失的将是‘人类对美好故事的信任基础’,破坏的将是‘全球文化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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