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章 庭审交锋(2/2)

旁听席的骚动声浪更高了些,何幸运下意识攥紧了衣角,目光频频瞟向林墨。

只见他随即起身,身姿挺拔如松:“审判长,关于原告方所说的不清楚查阅路径问题,我方有一点需要说明。

车辆在维修完成后,经销商已通过短信向原告发送了详细清单,短信记录及已读回执均可佐证。”

他话音刚落,何塞已将打印好的短信截图与平台公告递交给法警。这条信息像一枚无声的印章,稳稳盖在廖佳敏的质疑上。

廖佳敏的脸色微沉,却并未慌乱。她话锋一转,直指合同条款:

“即便如此,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交付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或维修’。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支付的是新车全款,有权获得一辆未经任何改动的原装车!”

“反对!”何塞应声而起,语速沉稳却字字铿锵,“合同中‘改装或维修’特指影响车辆性能的结构性改动,

原告将常规养护与重大维修混为一谈,是对合同条款的恶意曲解!

我方提交的行业标准文件显示,漆面抛光与窗帘更换均属于新车交付前的常规整备流程,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维修’。”

他将一本厚厚的行业规范摆在桌上,翻开的页面上用荧光笔标出了明确界定,纸张因用力而微微发颤,却更显论证的扎实。

林墨适时补充道:“审判长,原告在提车时签署了《车辆验收确认单》,其中‘外观及内饰符合约定’一栏明确有原告签字。

若真如原告所言存在欺诈,为何在验收时不提出异议?反而在使用一个月后才以‘维修’为由索赔?”

这话如同一记重锤,敲在庭审的关键处。廖佳敏的徒弟麦飞忍不住想要辩驳,却被她用眼神制止。

她站起身,目光扫过那份验收单,语气缓了几分,却更显绵密的锋芒:“签字不代表认可欺诈!

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验车能力,经销商完全可能利用信息差误导签字。

更何况,我方有证人可以证明,提车时销售人员曾口头承诺‘绝对原装,零改动’!”

证人被传唤至庭,他的话音未落,林墨已拿出一份录音笔:“审判长,我方申请播放提车时的现场录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需全程录音存档,这份录音清晰记录了销售人员对车辆整备情况的说明。”

按下播放键的瞬间,清晰的对话声在法庭内回荡:“……新车到港后会做基础养护,

包括漆面抛光和窗帘适配,这些都不影响车辆性能,您看确认单上都写着呢……”

对方证人的证词在录音面前不攻自破,他顿时涨红了脸,支吾着说不出话。

廖佳敏的指尖深深掐进掌心,却依旧保持着最后的镇定:“即便口头说明存在,被告也未能提供书面告知文件,

这仍属程序瑕疵!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应仅靠口头承诺维系!”

“程序瑕疵不等于欺诈。”林墨的声音平静却带着不容撼动的力量,

“我方已证明无欺诈故意,无隐瞒行为,原告也无实际损失。

根据《***》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以实际损失为前提。

原告要求三倍赔偿,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