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0章 庭审交锋(2)(1/2)

审判长看向廖佳敏:“原告律师,关于被告提出的‘无实际损失’及‘程序瑕疵不等于欺诈’,你方还有补充陈述吗?”

廖佳敏扶了扶眼镜,镜片后的目光锐利如鹰:“审判长,我方认为‘实际损失’不应仅以金钱衡量。

消费者购车时支付的价款,包含对‘全新原装’的心理预期与信任价值。

当这份信任被打破,其精神损害与消费体验的贬值,难道不是损失?”

她转向林墨,语气陡然拔高:“被告口口声声说‘常规整备’,

可为何在合同附件的‘车辆状态清单’中刻意隐瞒‘窗帘更换’这一项?

浩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清单上,明列‘内饰件:原装未动’,这难道不是白纸黑字的欺骗?”

林墨拿起那份清单,指尖点在“内饰件”条目下方的备注栏:“审判长请留意,备注中明确写着‘特殊配置以实际到港为准’。

原告所购车型为进口定制车型,原窗帘与国内法规要求不符,更换适配窗帘属于合规调整,

且已在车辆一致性证书中注明。这份证书原告提车时已签收,何来‘隐瞒’?”

“合规调整也应提前明示!”廖佳敏步步紧逼,“被告用‘特殊配置’这种模糊表述规避义务,本质就是利用信息差钻法律空子!

如果不是我方申请调查,原告恐怕永远不知道自己买的是‘被改动过的新车’!”

何塞闻言突然起身道:“审判长,‘改动’二字颇具误导性。就像买西装需要根据体型微调袖口,难道能说西装不是新的?

原告方反复强调‘原装’,却回避了一个核心问题: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原装’?

是必须连一颗螺丝都与出厂状态完全一致,还是符合国家标准与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

他话锋一转,直视廖佳敏:“我方提交的海关进口单显示,该车入关时已通过商检,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

原告方若认为‘窗帘尺寸调整’属于‘非原装’,不妨先举证证明该调整违反了哪一条法规,又对车辆性能造成了何种影响?”

廖佳敏立刻翻出一份行业报告:“根据《乘用车内饰件安全规范》第3.2条,

擅自更换内饰件需向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被告有吗?”

“有。”林墨将一份盖有权威机构红章的报告推至庭前,“不仅有检测报告,

还有原告签字确认的‘配置变更确认书’。只是这份确认书被原告方刻意忽略了。”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原告席,“就在验收单背面,倒数第三行。”

廖佳敏拿起确认书细看,沉默片刻,她突然话锋转向程序:“审判长,被告提交的录音虽能证明口头告知,

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告知,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消费者单独确认。

这份背面的小字,显然不符合‘单独确认’的法定形式!”

“法定形式旨在保障知情权,而非设置文字游戏。”林墨寸步不让,

“原告签字时既未提出异议,使用车辆一个月内也未就窗帘问题投诉,足以证明其对该调整是认可的。

若按原告方逻辑,难道所有合同附件都必须单独打印成册,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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