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抢夺(1/2)
人类对的认知,始终在生存需求与道德约束的张力中演变。从《汉谟拉比法典》对抢劫行为的严惩,到《唐律疏议》中与的区分,再到现代刑法对抢夺罪的精细化界定,法律始终在回应一个核心命题:如何将野蛮的生存本能纳入文明秩序。
考古发现显示,早期人类遗址中常出现暴力创伤的骨骼,这印证了《人类简史》中智人通过合作与竞争双重策略崛起的论断。但值得玩味的是,随着文明演进,抢夺行为逐渐被等概念替代——这并非人性本善的证明,而是社会规则对个体野性的驯化。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揭示的:当抢夺成本高于收益时,人类会自发建立契约体系。
当代刑法对抢夺罪的界定,体现了从结果犯行为犯的转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以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为构成要件,既不同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也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这种立法选择,实质是对抢夺行为公开性即时性的双重规制,将野蛮的生存冲动转化为可控的法律行为。
抢夺罪的认定,需满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其司法实践呈现三个特征: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抢夺行为需结合年龄与情节综合判断。例如,12岁儿童抢夺他人手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但16岁少年持刀抢夺,则可能因情节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区分体现了法律对可塑性危险性的精准把握。
抢夺罪的客体需满足可支配性价值性双重标准。2023年某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后立即丢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手机仍处于被害人控制范围内。而2024年某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身份证后用于诈骗,则因身份证本身无独立价值,最终以盗窃罪定罪。这种判断标准,反映了法律对概念的动态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方式、财物性质、事后处置等综合判断。例如,2025年某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后立即归还,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缺乏持续性占有意图。而2026年某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后用于赌博,则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定罪。
抢夺罪的刑罚设置,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宽严相济政策的结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25年某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价值3000元,因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这种量刑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的宽容态度。
具有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2026年某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0万元,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种量刑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抢夺罪可并处或单处罚金。2025年某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因经济困难,法院判处其罚金2000元。这种刑罚设计,体现了法律对经济犯罪的针对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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