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抢夺(2/2)

在司法实践中,抢夺罪的认定面临三个核心难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构成要件,而抢夺罪则强调公然夺取。2025年某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时轻微推搡被害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暴力程度未达到抢劫标准。这种判断标准,反映了法律对暴力程度的精准把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而抢夺罪则强调公然夺取。2026年某案中,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抢夺其财物,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行为具有公开性。这种判断标准,反映了法律对行为方式的严格区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构成要件,而抢夺罪则强调公然夺取。2025年某案中,被告人以虚假承诺骗取他人财物后逃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行为具有公开性。这种判断标准,反映了法律对行为性质的精准把握。

抢夺罪的预防,需构建刑事处罚-社会矫治-道德教育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的刑罚设置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2025年某案中,被告人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未再犯罪。这种威慑效果,体现了法律对犯罪预防的积极态度。

根据《社区矫正法》,抢夺罪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2026年某案中,被告人因抢夺罪被判处管制,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参与公益劳动,最终被法院减轻处罚。这种矫治效果,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修复的重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抢夺罪需结合道德教育进行预防。2025年某案中,未成年人因抢夺罪被判处缓刑,法院要求其参加道德教育课程,最终未再犯罪。这种教育效果,体现了法律对犯罪预防的长期规划。

抢夺罪作为刑法中的经典罪名,其立法与司法实践始终在回应一个核心命题:如何在保障个人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间寻找平衡。从《汉谟拉比法典》到《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始终在通过精密的设计,将野蛮的生存冲动转化为可控的法律行为。或许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