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虚假破产(1/2)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破产制度本应是企业退出市场的合法通道,也是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最终屏障。然而,近年来“虚假破产”现象频发,成为破坏经济秩序、侵蚀社会诚信的毒瘤。
部分企业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手段,以破产之名行逃废债之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实施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刑责?。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无法清偿债务,仍意图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表现为隐匿财产(如转移资产、销毁账目)、虚构债务(如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或违规处分财产(如低价转让核心资产)等行为?。
需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严重损害”,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立案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破产与正常破产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目的。前者以逃废债为核心,后者则旨在通过法定程序公平清理债务。例如,某企业为逃避银行债务,通过关联公司虚构500万元债务后申请破产,即构成典型虚假破产?。
尽管刑法明确规定了虚假破产罪,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率极低。数据显示,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嫌虚假破产的仅占0.3%,最终定罪者不足1%。
企业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掩盖资产转移,如利用海外账户、关联交易或虚假诉讼等方式,使侦查机关难以获取完整证据链。
破产程序由民事法庭主导,刑事侦查需待破产申请受理后方可介入,此时关键证据可能已被销毁。如何界定“严重损害”缺乏量化标准,部分法院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不予立案,导致该罪名长期“沉睡”。
典型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为逃避2亿元债务,通过虚假合同将名下物业以1元价格转让给关联方后申请破产。由于证据链完整,法院最终以虚假破产罪判处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但此类案件尚属少数,多数虚假破产行为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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