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虚假破产(2/2)
普通债权人往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才发现资产被转移,导致清偿率大幅下降。某制造业破产案中,300余名债权人因企业虚构债务1.2亿元,最终仅获偿不足10%?。
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不良贷款率因虚假破产上升,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20某省因虚假破产导致银行坏账激增,监管部门不得不启动专项清理行动。
守法企业因虚假破产者通过逃废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最终导致投资信心下降?。
更深远的影响在于社会信任体系的瓦解。当企业普遍认为“破产即逃债”时,市场契约精神将受到根本性冲击,长期而言将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
修订《企业破产法》,明确虚假破产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追诉标准。建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破产企业自证资产转移合法性。同时,借鉴日本《破产法》经验,将“未依法制作账簿”“隐匿财务记录”等行为纳入犯罪构成。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法院、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享企业财务数据。202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要求企业破产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为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运用大数据分析监测企业异常行为,如短期内大额资产转移、关联交易激增等。某地金融监管局通过ai模型成功预警3起虚假破产案件,证明技术手段的有效性?。
鼓励债权人参与破产监督,赋予其查阅账目、申请审计等权利。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虚假破产线索者给予经济奖励。
虚假破产是市场经济肌体上的毒瘤,其治理不仅关乎法律威严,更影响经济生态的健康发展。从立法完善到技术赋能,从部门协同到社会参与,唯有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方能遏制这一乱象。正如《关于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所强调:“打击虚假破产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底线,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 在法治化轨道上,我们期待通过制度创新与司法实践,让破产制度真正成为市场出清的“安全阀”,而非逃废债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