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1/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刑法体系中重要的职务犯罪类型,其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到现行罪名的转变。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罪名主体范围扩展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向非公领域的纵深延伸?。司法实践显示,该罪名在金融、工程建设等领域的适用率同比上升18%,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如民办学校、私立医院)工作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例如,某私立医院采购部主任收取药品回扣案中,法院明确其主体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某国有银行分行行长在民营银行任职期间受贿,仍按受贿罪论处。

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权(如审批权、采购权)及间接利用关联人员职权。2025年某上市公司高管通过下属收受商业贿赂案中,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包括承诺谋取、正在谋取和已实现利益三种形态。某工程监理人员收受承包商财物后未履行监督职责,仍被认定构成犯罪?。

如某国有控股银行分行行长受贿案中,法院通过审查任命程序(是否经政府委派)判定其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体育赛事组委会成员收受赞助商财物案中,最高检明确其属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范畴?。

某企业销售总监账外暗中收取客户“咨询费”案中,法院区分合法折扣与非法回扣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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