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内幕交易(1/2)

当某上市公司高管在重大并购公告前精准买入股票,获利数百万后迅速套现时,这种看似“聪明”的操作实则是资本市场的隐秘毒瘤——内幕交易。这类行为不仅扭曲了价格形成机制,更动摇了投资者对市场公平性。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交易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从业人员、中介机构人员,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人”。

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信息未公开仍利用其交易。若因过失导致违规,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实施了基于内幕信息的交易行为,且该信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例如,某新能源公司高管在发布重大订单公告前买入股票,公告后迅速套现。侵犯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破坏了“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内幕交易与欺诈发行股票罪虽同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强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但发行文件内容可能真实。如某上市公司高管通过亲属账户在并购重组期间买卖股票。

强调发行文件内容虚假,骗取发行资格。如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利润,骗取上市核准。这种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某案中,被告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罪,而非欺诈发行股票罪。

上市公司高管在重大事件(如并购重组、业绩预告)前泄露信息给亲属或关联方。例如,某医药公司董事长在年报发布前通过配偶账户买入股票,获利后迅速卖出。

内部人员借用他人账户交易以逃避监管。某案中,银行员工利用客户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最终被终身禁止从事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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