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正当性(1/2)

王副局长拿起一份取款回执,看了看时间“23:15”,又对照项目车辆出行记录,点头道:“时间线吻合,资金来源清晰,处置也符合‘人身安全优先’的原则,确实是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内的紧急决策。”

他当即拿起电话,让法制科按罗明的叙述,补充《紧急支出确认函》的细节:“明确标注‘罗明同志作为常青花园项目经理,为履行职工安全保障职责,于 1995年腊月二十三至二十四,紧急垫付现金 10万元用于解救被敲诈职工李志远,该支出系项目应急处置必要开支’。”

上午十一点,盖着“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红章的《紧急支出确认函》交到罗明手中。走出分局时,张波拍了拍他的肩膀:“你刚才的叙述完全站在项目经理的角度,有依据、有细节、有佐证,审计那边肯定能通过。下午报材料时,再把《项目应急处置日志》附上,就更完整了。”

罗明握着函件,心里踏实了——他不是在为自己辩解,而是在还原一个项目经理的职责选择:“只要能证明处置合规,不给项目、不给公司添麻烦,就够了。”

正月初十的晨光刚漫过常青花园工地的塔吊,罗明就攥着手机站在材料库旁——张波的电话来得比平时早,背景里混着总部工会办公室的打印机声,语气透着国企办事特有的严谨:“明子,豹三案的赃款追回来 6万,你之前垫付的 10万,按公司《员工垫付款管理办法》走报销流程;另外,受事件影响的工人,要按‘集体应急慰问’走流程,不能单独给某个人特殊对待,得在制度框架内统一安排,这是国企的规矩,不能破。”

罗明赶紧掏出笔记本,笔尖在“垫款报销”和“集体慰问”上分别画圈:“张总,垫付款报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集体慰问的范围和标准怎么定?”

“垫款报销要附三样核心材料:一是你当时的支出凭证(哪怕是手写的,得注明用途、时间、在场见证人),二是公安分局出具的《案件关联支出证明》,证明这笔钱是用于解救员工、稳定项目,三是项目党委出具的《垫付款必要性说明》,引用《华建集团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为保障员工人身安全、避免项目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临时支出,可由员工先行垫付,后按制度报销’。”

张波顿了顿,又补充,“集体慰问要走工会渠道,范围包括李志远和 12名因事件耽误返程的工人,标准得按《工会集体福利管理细则》来——直接涉事的员工(李志远)可按‘重大困难慰问’,上限 5000元;其他受影响员工按‘一般困难慰问’,每人 2000元,总额不能超工会年度慰问预算,你先让项目工会委员核一下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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