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章 铁证之辩,规矩初成(1/2)

“刑名格物检验”在基层的渗透,如同树根在石缝中延伸,虽缓慢却持续。然而,当其结论与根深蒂固的地方势力或约定俗成的“惯例”发生冲突时,便会爆发出更为激烈的火花。

江南盐运司查获一桩大案,人赃并获,牵涉到一名背景深厚的盐枭。按律当严惩,但此人通过层层关系,打通了州县关节,意图以“证据存疑”为由,将大事化小。

关键物证之一,是几包尚未售出的私盐。盐枭的讼师抓住官盐与私盐在外观上极难分辨的特点,咬定这些盐“来历不明,未必是赃物”。

案件送至苏杭府检验分局。分局长(由王睿升任)深知此案棘手,亲自带队检验。他们不仅对比了盐的色泽、颗粒,更运用了格物大学堂化学部最新的微量元素分析技术,将这批私盐与官盐标准样本、以及已知的该盐枭控制矿点的盐样进行比对。

结果清晰显示:这批私盐的微量元素图谱,与官盐标准差异显着,却与那矿点的盐样高度吻合。

检验文书送至府衙,本以为铁证如山。岂料,那盐枭的势力竟买通了府衙内一位精通刑名的老刑幕。此人当堂质疑:

“大人!此等‘微量元素’之说,闻所未闻,于《大明律》乃至历代刑名典籍中,皆无记载!岂能以此虚无缥缈之说,定人生死?此乃检验局标新立异,罗织罪名!”

老刑幕的质疑,精准地击中了新兴检验技术的一个致命软肋——缺乏朝廷认可的、统一的技术标准。

“你说此盐与彼矿之盐‘高度吻合’,‘高度’是何标准?十成中占得九成九,还是七成?若换另一种‘元素’检验,结果是否依然?”老刑幕言辞犀利,“若无明文标准,全凭检验人员一口之言,此与‘莫须有’何异?”

公堂之上,主审官也陷入了迟疑。检验分局的结论在逻辑上无懈可击,但在司法程序上,却因缺乏“法定标准”而显得根基不稳。最终,此案因“关键物证认定存疑”而被发回重审,盐枭得以暂时喘息。

消息传回京城检验所,王睿等人倍感挫折。他们空有先进的技术,却败给了程序与标准的缺失。

林凡得知此事,并未责怪王睿,反而看到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此非尔等之过。”他对前来请罪的王睿说道,“此乃新旧交替必然之痛。旧律法无法预见新事物,而新事物若无法融入旧框架,便如无根之木。”

他立刻召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主要官员,以及格物大学堂的几位首席教习,召开了一次紧急会议。

“诸位,”林凡开门见山,“苏杭府盐案,暴露我等一大疏漏。格物检验,不能永远停留在‘奇技’层面,必须将其‘标准化’、‘法定化’!否则,今日是微量元素,明日可能是笔迹力度,后日可能是火药成分,若无统一尺度,司法必将陷入混乱,改革亦将寸步难行!”

他提议,由三法司与格物大学堂联合成立一个“刑名格物标准审定会”,负责对各项已相对成熟的检验技术,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判定标准和文书规范,并报请朝廷批准,使其具备与《大明律》配套的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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